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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小额诉讼机制的若干思考

  

  4.对小额诉讼收取低廉的诉讼费用。国外在设定小额诉讼制度上其价值取向和效果是十分明确的,即低成本、高效率,即便像美国这样诉讼成本普遍高昂的国家,其小额诉讼却可以做到完全免费或只收取10至20美元的低费用。虽然诉讼费用不是人们考量是否寻求司法救济的唯一标准,但据考证,在现代社会,当事人实效性接近司法救济的障碍主要便是诉讼的经济成本。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组”早于2001年提出的报告中指出,理想的司法制度应当具有的特点之一是“司法程序和讼费数额应与案件性质相称”[17]。设立小额诉讼的目的就是通过简化程序,节约司法成本,节约原告甚而被告的诉讼成本,因此,我国在建立小额诉讼机制时,应充分考虑其诉讼费的收取,降低基本费及收费比例,为民众利用司法扫清障碍。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虽然民事诉讼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私权,但在私权得以保护的同时社会的法律秩序也得以规范,在小额诉讼中效益价值的取向显然高于公正,它实际上是通过限制甚至取消当事人的一部分诉讼权利来获得效率,它也是对当今民事司法制度普遍不堪重负的一种平衡,国家在鼓励当事人利用小额诉讼机制时应该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根据学者的统计,以小额诉讼所达到的支出比来看,一般国家现有的司法投入及司法资源,就完全能消化绝大多数合理增长的诉讼案件。除了功利方面的显着成效之外,小额诉讼程序还体现着当代司法改革的另一种动向或理想,即如何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减少纠纷解决程序的对抗性,减少法律的高度专门、技术化的程度,使当事人参加成为现实[18]。


  

  对此,基于我国小额纠纷大量存在的现实,我们又有什么理由不予以关注和运用呢?笔者认为,它理应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立法和司法部门应提上日程考虑的迫切问题。


【作者简介】
张榕,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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