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小额诉讼机制的健全
随着我国法制水平的不断提高,诉诸司法的纠纷量将会越来越多,依现有的审判力量已难载其负,而解决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健全小额诉讼机制,分流大量简单的民事案件,使当事人及法官从繁琐、低效地程序中解脱出来。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小额诉讼制度:
1.法律应明确规定小额纠纷的金额。我国民事诉讼法不论是在级别管辖的确定上,还是在简单民事案件的划分上都不约而同地回避讼争金额问题,而代之以案件性质、影响大小作为标准。实践证明,这样的标准只是立法者的一厢情愿,在实际操作中难予把握,也为法官的不规范运作提供了条件。因此,在级别管辖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已首先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允许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案情繁简程度、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和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的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由于案情繁简及影响大小在大多数情况下需待实体审理后方能确定,其主要的划分依据应是讼争金额。同样地,对小额诉讼的讼争金额如不予明确,小额诉讼机制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实践中还是会出现各行其是、混乱操作的状况。有必要借鉴级别管辖的做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确定一个小额讼争标准,或由各省根据当地民事纠纷发生情况制定一个小额诉讼金额,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
2.建立专门的小额赔偿法庭。现有的诉讼机制中,不论金额大小,不论适用简易程序或是普通程序,绝大多数的一审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同一法官既审理简易案件,又审理普通案件,一身二任,是造成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界线不清的主要原因[16]。这样的设置,不利于审判人员的专业化,也难以发挥诉讼的最佳效益,从各国的立法中可以看出,绝大多数国家多设有专门的小额赔偿法庭,只处理小额纠纷,真正达到“便利当事人诉讼,便利法院审理”的两便目的。我国现基层人民法院多设有接近当事人、方便当事人诉讼的人民法庭,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也多是简单民事案件,因此,可以考虑将现行的人民法庭改造为小额诉讼法庭,并根据各地人口及地域范围来设置小额法庭数量,这样不但可以发挥原有审判力量的作用,而且可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3.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小额诉讼程序或制定专门的小额诉讼程序法。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列专章规定了简易程序,但条文过于简单,遇及具体问题时审判人员往往无所适从,只好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而且,依现行简易程序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后还可改用普通程序,造成程序适用的随意性,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增设小额诉讼程序。此外,从外国的立法来看,英美法系不少国家都制定有专门的小额裁判法,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意大利、韩国等也都制定了小额裁判法,我国也可以比照外国的规定,制定专门的小额裁判法,对诸如小额案件的标准、受理法院、审理程序等作出全面、具体地规定,在审理方式上,应主要采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促使当事人和解,及时化解矛盾,对金额特别小的案件也可以通过限制当事人的反诉、上诉或由当事人订立不上诉协议来提高诉讼效率,以应我国大量小额纠纷司法解决的需要。例如,我国已有针对海事诉讼的特点而制定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亦可针对小额诉讼的需要制定小额诉讼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