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小额诉讼机制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如上所述,各国在民事司法改革中简化诉讼程序的最重要措施就是设立小额诉讼程序,以为民众提供方便快捷地司法救济渠道。非常遗憾的是,尽管我国存在着大量的小额纷争,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次关于简易程序适用的司法解释中却完全不予体现。事实上,绝大多数设立小额诉讼制度的国家原本也都设有简易法院和简易程序,那么,有了简易程序是否还有必要建立小额诉讼制度?有学者指出,民事诉讼法就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较小或情节较简单的诉讼案件,虽设有简易程序,但关于请求给付小额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涉讼者,简易程序仍嫌繁复,难于达到其审理程序简速化、平民化、大众化的需要。为保障人民财产权、诉讼权、平等权之精神,使民众就其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小额给付事件,能用简便、迅速、经济的诉讼程序获得解决,提升民众生活品质,有必要在简易程序之外增设小额诉讼制度[15]。在我国建立小额诉讼机制尤为迫切,首先,虽然我国在普通程序之外设有简易程序,但简易程序的适用既无专门的法院,亦无独立的法官,我国是由同样的法院、同样的法官来分别适用着不同的程序审理案件,加之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原本界限就不明,小额纷争如果没有单列解决机制与程序设计,其便捷性更是无从体现;其次,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尽管在起诉、受理、审理和裁判等方面采取了明显简化的措施,但对于小额诉讼而言,仍然是过于繁琐,小额诉讼追求的是比传统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即便没有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当事人也可以自如应付诉讼,如起诉、裁判的表格化、审理形式的非正式化、职权裁量法理的适用、调解的广泛采用,都为民众开启了一条通向司法救济的便捷之路;再次,我国现有的简易程序在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上成效并不明显。以诉讼费用为例,其简便性并无体现,当事人似乎也并不被鼓励采用简便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不满1千元以下的,都要收取50元的诉讼费,1千元以上的还必须另按比例收取诉讼费用。尽管50元并不是一个大数字,但对于大量的仅有几十元或一、二百元的小额纠纷特别是消费纠纷来说,却完全有可能使权利人放弃司法救济的机会,进而动摇民众对法制的信念及司法的权威。同时,它也间接地助长了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及一些垄断行业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