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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小额诉讼机制的若干思考

  

  上述国家和地区关于小额诉讼及简易程序的规定有着以下共同的特点:


  

  1.以低成本和高效率为价值取向。小额程序以追求效率为根本原则,是在平衡诉讼的两大基本价值,即公平和效益之后,选择效率和效益优先的结果。例如,美国的小额诉讼程序或者免费,或者只收取极少的诉讼费。而且,纠纷一般可以通过一次十几分钟到数小时的审理,一劳永逸地得到解决。另一方面,法院在处理小额纠纷时,也尽量将诉讼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


  

  2.一般都设有专门的小额法庭或简易法院,例如美国的小额法庭、日本的简易裁判所、德国的地方法院、法国的小审法院等,且接近当事人,便于当事人提出诉求,有利于当事人及时利用司法资源。


  

  3.对讼争金额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德国的1万马克以下、日本的30万日元以下、法国的2.5万法郎以下为小额纠纷,使得该部分多发的却不涉及重大社会利益和复杂法律关系的案件,从法院通常程序中划分出来,节约司法资源,而明确的争议金额规定可以使民众有的放矢,法院及时处理,不致于到了法院法官还要


  

  首先来区分是否属于小额诉讼。


  

  4.程序简便,易于操作。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所追寻的理想是不需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在美国的小额诉讼中,程序的简便表现在诉讼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起诉和答辩可以采用法院印制好的表格,也可以口头进行;当事人不必聘请律师;可以在休息日及晚间开庭;不进行证据开示;也不设陪审团;调解与审判一体化;判决也只是宣布结果,而不必说明理由。即便没有法律常识的民众也能较好地运用该诉讼机制。此外各国还通过限制小额诉讼当事人的反诉权、上诉权等来达到及时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11]。


  

  二、我国小额诉讼及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并无对小额纠纷作出界定,只是在简易程序中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至于何为简单的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但该判断标准是十分模糊的,不论是当事人或是法院都不易把握,使得一向标榜遵循“两便原则”的我国民事司法制度,并不能真正为民众及时利用司法资源带来实惠,因此,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一些权利受到侵害而有意请求救济的人,因其欠缺法律知识,或程序上花费过大,以致于不得不放弃主张权利的情形普遍存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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