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完善我国小额诉讼机制的若干思考

  

  在现代生活中,尽可能为民众提供高效、简便地司法救济途经应是每个法治国家共同追求的目标,正如台湾学者邱联恭所言,小额纷争问题占整个社会纷争问题之绝大部分,因为一个人一辈子很难得有机会打几百万元之官司,但每个人每天都多少有可能遇到自己所买的东西或所交易的事物有无瑕疵之问题。对由此所引发的纠纷倘未能合理解决,想使法治在一个社会生根是相当困难的,因为人民难以将诉讼制度、司法裁判或法律制度当成生活之一部分[3]。诉诸司法的权利是所有文明社会承认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性权利,而诉讼成本的高低又直接影响当事人诉诸司法权利的行使,我国地广人多,物质生活水平不高,小额交易大量存在,由此引发的小额纠纷比例远高于发达国家,如果这些纠纷都需要通过现有的成本较高的诉讼程序来求得解决,必会使相当多的民众远离司法。同样,如果没有大量简易、小额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和司法资源的节约,要实现对比较复杂民事案件慎重裁判的程序保障,也是不可能的[4]。


  

  一、各国对小额诉讼制度的立法例


  

  在20世纪70年代初始,发达国家为解决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陆续展开了民事司法改革运动,其侧重点与我国的司法改革有所不同,强调提高诉讼效率,普遍注重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采用及简化诉讼程序,完善小额赔偿诉讼制度,以为人们提供简便、高效、低廉地纠纷解决途径。


  

  在美国,“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是一种用以允许普通公民提出法律规定最低数额金钱诉讼请求的诉讼程序。这种诉讼程序由州初审法院执行,有时是在具有有限金额管辖权的法院分庭”[5]。其各州小额法庭受理的案件类型及讼争金额虽有所不同,但一般受理5000美元以下的损害赔偿、债务、租赁等案件,在70年代以后,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负担,美国在建立小额审判制度方面进行了多种改革,例如在晚间或休息日开庭,把小额诉讼法庭建立在社区内,开展免费法律咨询等,地方法院的法官轮流到小额诉讼法庭担任法官,采用简易程序,只收取10至20美元的费用,当庭解决纠纷。美国通过小额诉讼法庭的简易审判,一方面大幅度地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当事人提供了及时和有效地司法救济,同时也通过基层司法的积极活动,有利地维护了整个司法系统的地位和权威[6]。日本于1996年完成了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此次修改最引人注目的内容是增加了小额裁判制度,专编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根据其规定,在简易裁判所,诉讼标的在30万日元以下的争议经当事人申请可采用小额诉讼程序,通过禁止反诉、一次审理结案、简化证据调查及证人询问、禁止上诉等措施,使标的较小的纠纷也能及时得到司法救济,而不致使当事人因成本和效率方面的因素感到得不偿失[7]。根据德国法院组织法规定,地方法院为最低一级的法院(共有718个),它作为小额法庭处理涉讼金额1万马克以下的民事争议案件。地方法院由1名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当事人不必聘请律师(在地方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地区法院和更高级的法院律师代理诉讼是强制规定),涉讼金额在1500马克以下的一般不允许上诉。由于地方法院的数量很多,因而当事人可以很容易接近法院,并且能简单迅速地解决争议[8]。法国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法院有大审法院和小审法院,小审法院只受理标的金额在5万法郎以下的民事案件,对争议标的不超过2.5万法郎的动产债权诉讼案件有终审管辖权。小审法院的审理程序比大审法院要简化得多,适用独任制进行裁判,不实行律师强制代理,采用口头方式整理争点,强调和解,目的在于设置简易、迅速、低费用的诉讼救济制度[9]。我国台湾地区没有如上述国家那样设立专门的简易法院,而是在地方法院内分设普通庭和简易庭,简易庭专门负责审理简易的民事案件,其在民事诉讼法第四章中专门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关于请求给付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之诉讼,其标的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十万元以下者,适用小额程序[10]。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