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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二)法律跟进


  

  每一次制度的创新,最先遭遇的必然是法律的障碍,制度的创新必须伴随着法律的跟进,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亦是如此。要想确保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顺利施行,就必然需要法律的跟进和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文件已远远不能满足行政复议委员会运行的需要,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就明确表示,要适时地修改《行政复议法》{12},只有通过修改《行政复议法》的方式才能真正赋予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以合法性。


  

  对于法律的跟进,笔者认为应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对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而言,首先针对的应该是其组织模式的设计。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按照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模式,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独立运作。中央行政复议委员会为管理机关,仅对中央权力机关负责,省以下各地方行政复议委员会,独立运作,对上级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13}。也有学者认为,应在国务院设立行政复议总署,下设各级复议机构,复议机构与同级行政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由专门的财政经费给予支持。在每个复议机关内均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具体承担行政复议的职能{14}。也有学者认为应适当提高复议委员会的级别,让其比同级政府的各部门高出半级,复议委员会的主任可由同级政府的副职首长兼任{8}51。综合研究,笔者认为行政复议委员会可对应于我国行政结构,在全国范围内形成4级:国务院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设区的市一级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以及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一级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它们之间在管辖权限上的分工,对应于各级行政机关,各级行政复议委员会之间是指导关系。其次,应该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任职资格。如韩国《行政审判法》中就明确规定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法定人数为50人,其中有在职的政府委员5人,这5人中包括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长1人和常任委员2人,其他的45名委员来自民间人士,包括专家学者22名,专业的律师20名,其他各界委员3人{15}。委员除了是复议机关的公务员或者是总统令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之外,必须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人士:有律师资格的人士、在《高等教育法》第2条第1项或者第3项规定的学校中担任或者曾经担任教授法律学等的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人士以及曾是行政机关4级以上公务员的人士或者其他有行政复议知识和经验的人士{11}15。而我国目前各试点虽对复议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略有规定,但是对于委员的任职和选拔资格都没有明确规定。


  

  2.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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