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美国环境法协会发布“关于扩大基于生态系统管理在海岸带管理中的作用”的白皮书(Expanding the Use of Ecosystem-Based Management in the Coastal Zone Management Act,以下简称“白皮书”),主要反映了美国环境法协会对修订现有《海岸带管理法》的建议,集中在重新界定相关概念、生态评估机制、海岸带管理规划、特殊区域管理计划、沿海州际间合作机制以及海洋和海岸利用活动冲突解决机制方面融入海洋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
利用《海岸带管理法》(Coastal Zone Management Act,以下简写为“CZMA”),实施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管理的关键是该法实施的地理界限。为了确保合理划定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合理界限,环境法协会建议将CZMA第309节(a)的“海岸带”的定义修改为,“邻接若干沿岸州海岸线和彼此间有强烈影响的沿岸水域(包括水中及水下的陆地)及毗邻的滨海陆地(包括陆上水域及地下水),包括岛屿、过渡区和潮间带、盐沼、湿地和海滩。……”对于海岸带的边界划定,我国学者亦指出,应以生态系统评估为基础,以海洋基本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生态学特征为依据,同时考虑人类活动干扰等因素,合理划定海岸带管理区域。一般认为应该包括一定范围的近海陆地和通常延伸到陆架边缘或到近海环流系统边缘的区域。可见,海岸带的范围中涵括滨海湿地。相应地,扩大基于生态系统管理在海岸带管理中的作用,也应及于滨海湿地这一重要的生境。
滨海湿地既是生物多样性富集的自然区域,也是海岸带生态敏感区域。只有认识并遵循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性质、特点和规律,才能制定出具有正当性、实效性的政策与法制。显然,滨海湿地是包涵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非生物资源等多种自然资源要素的生态系统。滨海湿地本身的综合性、复杂性决定了其应得到基于生态系统的综合管理。生态系统管理思想在美国形成、发展,已在美国国内政策、法律和国际公约中不断得到重申,我们有理由判断,美国滨海湿地保护的政策与法制将明确体现生态系统管理的要求。
问题是,检视美国滨海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律的演变,我们能否看出生态系统管理思想的影响?墨西哥湾特大溢油事故已对美国南方滨海湿地造成破坏性影响,这一事故将对美国滨海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律产生怎样的影响?
前文已述,CWA第404条款,《食物安全法》中的“湿地破坏者”条款,“零净损失”及超越“零净损失”,这三组术语作为美国滨海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制的代表,体现了美国滨海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律的不断发展。但是,在这些法律和政策中,我们还看不出生态系统管理思想的实质性反映。
尽管CWA将“可航水体”中“填埋和疏浚物质的排放”赋权美国陆军工程兵团管理,但是,长期的发展证明,工程兵团在这方面进行管理存在缺陷。工程兵团首要的非军事职能是在100°子午线以东修建水坝,所以许多年中工程兵团一直疏于行使湿地保护的功能。20世纪80年代以后,工程兵团对这方面的工作有所加强,但是,一般认为,现在的实施状况仍然很不理想。
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多元生态要素结构、多水平多维度的功能、丰富的多样性生物组成和多种自然资源,要求生态系统管理采取一体化的方法综合管理自然资源,建立生态保护管理的多部门协调机制,通过跨部门管理维护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整合生态系统保护和系统内自然资源的利用。根据200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V/6号决定《生态系统方法》原则二:“应将管理下放到最低的适当层级”,决策必须由能够代表相关利益群体的人做出,而管理必须由有能力实施这些决策的人执行。生态系统管理中通常涉及很多利益群体。他们彼此可能相容、互补或互相冲突。确保决策层次和管理方式的选择能够恰当地衡平这些群体间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通常情况(但并非所有情况)下,决策制定行为与管理行为越靠近生态系统,产生的参与性问题、责任问题、所有权问题、公信力以及对地方知识的运用将越多,而这对管理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有鉴于此,《生态系统方法》在“实施指南”中建议,将决策权下放到恰当低的层级,要求上级机构的授权并营造支持的政策环境,并承诺将目前位于过高层级的决策责任下放到恰当低的层级;在选择恰当低的决策主体时,以下因素必须考虑:该主体是否代表了相应的利益群体;该主体是否作出完成相关功能要求的承诺;该主体是否具备必要的管理能力;效率(即将一项功能提升至上级机构后,可以保持使该功能有效和有效率所必要的专业水平);该主体是否运行与本决策利益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功能;对社会边缘成员的影响(如,妇女、边缘的少数民族)。如果在某一层级上缺少一个适当的机构,则可建立一个新机构,或者对一个现有机构进行改编,抑或从其他层级上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