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个证据依据另一个证据的内容而取得,两项证据之间是否适用相互印证规则的问题。在美国“毒树之果”理论中,作为一般规则,不仅非法证据本身应当予以排除,而且由此非法证据派生出的其他证据也不得采信。当然,基于控制犯罪、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时确立了“毒树之果”的若干例外规则。[29]“毒树之果”规则涉及的是两项证据在因果关系基础上产生的是否都应当被排除的问题。在适用证据相互印证规则时,也可能遇到(而且事实上常常会遇到)因为两项证据相互之间的因果联系而使相互印证成为问题的情形。例如,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侦查人员找到了物证,或者找到了证人,并取得了证人证言。这样的物证或证人证言与被告人的口供能否适用相互印证规则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陈浩然教授在介绍英美国家补强证据规则时认为:“形成于自白的证据、传闻的证据、违法的证据都不得用于证据补强。”[30]如果“形成于自白的证据”是指根据自白得到的证据,那么用这种证据去补强或印证供述,从而确定供述的真实性,这在理论上、法律上都没有障碍。根据一项证据内部所包含的信息,去寻找其他的人证、物证,这既符合诉讼认识活动的规律,也是实践中常用的、成功的方法。问题只在于,如果根据一项本来就不确实的证据所提供的信息,采用违法的手段去收集相应的但又是不确实的证据,那么这种证据之间就不适用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即不能以证据表面上的相互印证而采信这两项证据。例如,侦查人员用刑讯逼供的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作虚假供述,供认自己杀人,并供认了所谓的凶器,所谓的同案犯,然后根据这一虚假供述,侦查人员可能找到“共犯”,再以违法方法得到“共犯”口供和“凶器”。这些口供之间、口供与物证之间形式上也能相互印证,但这种相互印证毫无意义,因而不能根据相互印证规则采信这些证据。这也意味着证据相互印证规则不适用于非法取得之证据。
(四)与案件事实无直接关联性的证据是否可用以印证具有直接关联性的证据的问题。诉讼实践中摆在法官面前的证据事实可能有两种情形,一是与案件事实有着直接的联系,例如被告人关于犯罪事实的供述、证人关于犯罪行为的证言、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等。二是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联系而仅有间接联系,如被害人在案发后的行为,被告人在案发后的异常表现,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毁灭证据或制造伪证,贿赂或威胁被害人、证人,与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测谎结论等等。根据相关性理论,前一种情形具有相关性,后一种情形不具有相关性,因而前一种证据在英美法上具有可采性,后一种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在我国理论上,前一种情形认为具有证明力,后一种情形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笔者认为,这两种情形的证据都具有关联性,区别只是关联的程度不同并因此决定证明价值不同而已。在第二类情形中,从证据证明作用的方向上看,证据要么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前的犯罪原因事实、犯意形成事实或者犯罪预备事实,要么证明犯罪实施后被告人试图掩盖罪行,逃避刑事追究的事实。实践中,有关犯罪起因、犯意形成、犯罪预备的证据都被认为具有关联性而被采信,用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案发后的证据事实虽然不是案件事实本身的组成部分,也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发生,但它们也常常是案件事实发生后的派生事实,与案件事实同样具有逻辑上的关联性。实践中将这些证据排除在外,没有将这些证据纳入证据体系,这对及时有效地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是极为不利的。在笔者看来,可以赋予这些证据一定的关联性,将其作为辅助性证据纳入证据体系。这些证据不能被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根据,但它们可以同定案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关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证据相互印证的难题,进一步加强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关系,对定案证据起到印证其可信性、增强其可采性的作用。
(五)证据相互印证与证据充分的判断问题。如前所述,证据相互印证主要用于证据确实性问题的审查判断与证据的采信,同时也与证据是否充分的判断与全案事实的认定有一定的关系。证据相互印证与证据充分的关系表现在,如果证据充分,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必然具有相互印证关系;为了保证定案证据的充分性,证据之间必须具有相互印证的关系;在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证据就没有达到充分的程度。但是,我们必须特别注意,防止把证据相互印证等同于证据的确实与充分。庞德教授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一书中写道:“在英国,贝克曾被两次判罪。对两次所判的罪,他都是无辜的。在每一次审判中,他都被肯定地确认为罪犯,有一次甚至有十八个以上的见证人说他有罪——全部都是误证人。”[31]十八个证人说他有罪,从证据相互印证的意义上说,是一种高度的相互印证,但并不因为有十八个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而使这些证据变得真正可信而充分。所以说,证据是否充分首先取决于证据是否确实,证据相互印证不等于证据确实充分。我们应当把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作为证据确实与充分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作者简介】
李建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36页。
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98页。
陈卫东、谢佑平主编:《证据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1页。同样的观点,另见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36页。
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参见谢小剑:《我国刑事诉讼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
刑事诉讼法上并无证据相互印证的明确规则,但实践中人们普遍认同这一要求。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某些规定也暗含着这一规则,因此,证据相互印证在刑事证明领域实际上已经成为一项公认的潜规则。本文将证据相互印证看作一种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和运用证据的规则,同时也同意将其视为一种证明模式。
陈刚:《西方精神史》上卷,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6页。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0页。
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6页。
李建明:《证据理论与诉讼实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页。
谢晖:《判例法与经验主义哲学》,载《中国法理学精萃》(2001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386页以下。
陈光中教授认为,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表现形式为合法性,其实质内容的核心则为尊重和维护人权。参见前引,陈光中主编书,第9页。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页。
参见何家弘主编:《外国证据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以下。
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150页。
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页以下。
克劳思.罗科信:《
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页,第118页。
卞建林主编:《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4页。
前引,达马斯卡书,第24页。
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0页。
何家弘教授主编的《外国证据法》称“两大法系国家都以不同的形式采用了补强证据规则”;陈浩然教授的《证据学原理》也提到:“大陆法则将供述性证据的证据力判断全权委任于法官,除被告人自白必须具有形式性补强证据之外,证据补强的范围并无明确的。”“大陆法的证据补强所重视的仍然是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保障。”由此看来,似乎大陆法系国家也有补强证据规则。参见何家弘主编:《外国证据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页;陈浩然:《证据学原理》,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0页。但是,毕竟未发现立法或判例确立这样的规则。台湾陈朴生教授亦认为“至大陆法,有无补强法则之存在,则不无问题。”参见陈朴生:《刑事证据法》,台湾三民书局1977年版,第535页。
前引,达马斯卡书,第29页注。
口供作为定罪依据时需要补强,其他言词证据也不能作为定罪的惟一根据,也需要补强,这是不言而喻的。陈朴生教授在谈到台湾地区
刑事诉讼法上的补强证据规则时认为:“惟被告自白以外之其他供述证据,是否亦适用补强法则,并无明文规定,除以具结方法,担保其真实性之外,实例上对于虚伪危险性较大之供述证据,仍认为须有证据,亦与英美法相近似。”陈朴生:《刑事证据法》,台湾三民书局1977年版,第535页。
前引,陈朴生书,第534页。
龙宗智教授曾举的宾馆盗窃案例,实际上证据相互印证问题已经解决。宾馆602号房留在窗台上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方向由外向内的指印,602号房被盗当晚犯罪嫌疑人入住相邻的601号房的证明,犯罪嫌疑人于案发半年后以类似手段翻窗入608号房盗窃被当场抓获的证明。这三项证据所能直接证明的具体的对象事实不同,证据的具体内容不同,但它们在证明作用上都指向同一个方向,即犯罪嫌疑人盗窃了602房,都具有证明假定事实即犯罪嫌疑人翻窗入602房盗窃的功能。因此,这三项证据是互相印证的。当然,其中第三项证据只能用以判断另二项证据的可信性,不能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另二项证据具有证据相互印证的关系。基于这种相互印证关系,对前二项证据及其被害人的陈述的真实性可以认定,法官可以采信该三项证据。同时,在笔者看来,法官依据经验法则也可认定该嫌疑犯盗窃602房的事实。参见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参见陈浩然:《证据学原理》,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2页。
参见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2页以下。另见卞建林主编:《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0页以下。
陈浩然:《证据学原理》,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2页。
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