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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解释中的不同民主观

  

  依据能动主义的逻辑,民主的前提预设是自我的管理和统治,如果允许父亲为儿子立法,那么还能称之为是民主的吗?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的确,任何人,不论自己做出什么保证或者承诺,除了它应当承当相应的义务之外,不能通过任何契约去约束它的儿女或后代。”{25}(P89)因为社会不是静止不变的,知识与社会观念是在不断的变化的,试图严格的限制后代是对人类的戕害,就如康德所述:“一个时代不可通过誓约结成联盟,将下一代置于一种既不能扩展和改正自己的知识,尤其是关于如此重要的事情的知识,又不能在启蒙方面取得任何进步的境地。这样做将是对人性的犯罪,因为人性最初的目标正是在于这种进步之中。所以后来的人完全有权把这类协议作为越权的和犯罪的东西而加以抛弃。”{26}(P27)因此杰斐逊提出要每隔20年要重新制定一次宪法,就是这种主张的逻辑后果。


  

  由此可以看到,原旨主义解释方式坚持一种过去式的民主观,这表明原旨主义更加注重宪法的先定约束作用,只有在这种先定约束不明确的时候才服从当下式的民主选择。但是在能动主义解释方式看来,宪法必须在当下的情境中才能获得新生和活力,一种解释方式必须在理解和把握当下民主性质和感受的条件下才能完成其守护宪法的重任。


  

  结语


  

  不同的解释方式必须面对司法审查制度本身具有的“反多数难题”,每种解释方式也必须选择其自身的立场,但是不同立场上表面的错综复杂可能会遮蔽或者混淆问题的实质,本文的目的也是在于梳理清楚这种争论的实质,澄清对一些问题的误解。这种梳理和澄清更多是一种描述式的分析,而并没有做出规范性的论断,因为我们很难对某种解释方式所选取的立场进行一种忽视历史语境和实践环境的盖棺之论。诸如作为能动主义解释方式产物的典型—布朗案判决—成为美国宪政史上的里程碑事件,促进了美国民主和人权的发展。但是20世纪初期的洛克纳案件也是运用能动主义的解释方式的结果,却被学者和民众视为臭名昭著的案件之一。两者在解释方式上一样,只是侧重的领域不同,前者是人权中种族平等领域,后者是经济领域中国家对经济的调控权力,之所以会有不同的评价更多的原因在于历史情境的不同。原旨主义解释方式下的判决亦是如此,所以我们无法对任何一种宪法解释方式做出绝对化的价值评判,更重要的是需要知晓不同的解释方式在各自论战中的观点和依据究竟是什么。


  

  美国宪法解释方式的民主立场问题只是纷繁复杂的美国宪政理论脉络中一个很小的问题。但是由于其在实践中所具有的影响力以及其背后隐藏的问题甚至已延伸出宪政的范围,也使得无数的人为确证其最后的定论而进行着不懈的努力。


【作者简介】
侯学宾,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理论博士研究生。
【注释】这里只是一个大体上的归纳概括,两者之间并非是一种相互代替的关系,在每个时代对这两个问题的争论都是存在的,存在的只是一种的主流/非主流或者程度上的区别,而且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对宪法解释本身民主合法性的问题又有抬头的趋势。See Daniel A. Farber, “The Originalism Debate: A Guide for the Perplexed”,in Ohio State Law Joumal49(1989).
关于原旨主义解释方式的详细论述,参见侯学宾:《美国宪法解释中原旨主义—一种学术史的考察》,《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
首先,“能动”一词在这里的含义就是相对于原旨主义而言的,就是认为宪法文本和制宪者的原意只是解释的资源,而不是决定性因素,宪法解释可以综合运用历史的、传统的、理论的、文本的等资源来解释,不是简单的局限于宪法的原旨。其次,这里所论述并不是能动主义的所有方面,而主要是对原旨主义攻击能动主义僭越民主的回应。
关于宪法解释方式分类的详细论述,参见侯学宾:《美国宪法解释中原旨主义—一种学术史的考察》,《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
米歇尔·伯恩根据对象、强度、主体和内容将原旨主义分成不同的种类,这种分类囊括了所有的原旨主义的可能类型。See Mitchell N. Berman,“Originalism is Bunk”,http: //ssrn. com/abstract=1078933,2009-8-09.
See Samuel Freeman, “Original Meaning, Democratic Interpretation and the Consititution”,i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21, No. 1 (1992), p. 3.针对两者之间的区别也可参见侯学宾:《美国宪法解释中原旨主义—一种学术史的考察》,《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
民主和共和两个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复杂而又是在不断演变的,在此不过多的赘述。
霍维茨对这个案件做出一种精彩的论述,参见莫顿·J霍维茨:《沃伦法院对正义的追求》,信春鹰、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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