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另一个方面来讲,最高法院如果不坚持宪法原意,就会使得民众逐步将管理的自身的权力集中一个不具有代表性和选举替换性的机构身上,难免会逐步陷入寡头政治的泥沼。坚持原旨主义的解释方式,就是最高法院尽可能将问题的解决留给民众自身,通过麦迪逊所说的“扩展的民主共和国”形式来实现。这种可能会付出代价的促进民众民主参与和自我管理的方式,才是真正的对民主的尊重和促进。诸如布朗案判决受到很多人的抵制并且在很长时间内都无法获得判决期望的后果就是因为缺乏民众的充分协商和辩论。
三、同中之异:何种民主观?
在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有两个著名的案例—尽管其著名的原因截然相反—成为任何一种宪法解释理论的试金石,即“斯科特诉桑福德案”(Scott v. Sandford)和“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9}在这两个案件中集中体现了原旨主义和能动主义在民主方面的分歧。在斯科特案件中,坦尼大法官严格依据宪法文本的规定,才在判决中指出,正是这些宪法中明显的意思表示使得人民可以合理地相信制宪者承认奴隶存在,并且将奴隶作为自由人的财产来看待,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针对斯科特案件的宪法解释是在坚持原旨主义,但是这个判决由于坚持对人民制定的民主宪法的遵守,导致的却是民意的分裂甚至于要靠一场内战才能解决。在布朗案中,根据弗兰克福特大法官的对第十四修正案立法史的研究,认为第十四修正案中是否包含种族融合的含义是不确定的,也没有表明规定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为非法或者不是非法的意图。{20}(P319)但是沃伦大法官依据对民意的把握,却对宪法做出了能动主义式的解释,而这个判决却成为美国种族平等的里程碑事件,对后来美国60年代《民权法案》的产生发挥了巨大的引导作用。{2}(P36)所以能动主义者认为自身的解释方式是具有民主基础,是对民主的尊重。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看到,尽管双方都在利用民主为自身辩护,但是表面上的民主立场一致并未能掩饰其背后存在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就是就如同德沃金阐述,不管是原旨主义或者能动主义宪法解释方式其实并不是民主不民主的问题,而是究竟秉承何种民主观念的问题。{21}(P3-52)
(一)民主概念的多义性
“民主被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间地点用来叙述不同的故事,其内涵歧义丛生,斑驳错杂。民主是什么,不是什么甚至成为民主观念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22}(P17)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将民主作为一种价值、一种理念或者一种制度来看待,那么民主[7]究竟意味着什么?在美国学者卡尔·科恩(Carl Cohen)的名著《论民主》中对此作出了精辟的分析,“可以将民主理解为政府掌握在多数人手中,也可以理解为容许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就是民主的,也可能是林肯所说的民有、民治和民享”。{23}(P6)我们可以从程序与价值的两分法来看待民主,从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到罗伯特·达尔(Robert A Dahl))一脉相承,程序民主开始被更多的人认同;我们也可以在历史的角度看待民主,也就是过去式民主和当下式民主的区分,这种区分方式也可以视为先定的民主约束和后代民主之间的紧张关系。
正是因为这种民主内涵的多义性,使得很多争论尽管引用民主的概念却表达的是不同的含义,也才会出现本文所论述的那样,对立的双方都用民主作为为自身辩护的理据。
(二)何种民主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