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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解释中的不同民主观

  

  其次,因为法官清楚地知道所做的宪法解释能否被民众接受非常至关重要的,这也是尊重民主的一种方式,波斯纳(Richard Posner)法官一针见血的指出:“只要他的结果获得了重要数量的选民的政治支持,它就可以为所欲为,并且几乎没有办法制止它。这个评论很有道理,联邦最高法院的存活和繁荣都取决于其结果在政治上是否可以为人们所接受,而不是取决于它是否有某种深奥的解释哲学。”{15}(P279-280)例如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的判决被1964年的《民权法案》所肯定,而且1987年里根总统提名罗伯特·巴克(Robert Bork)的失败也被认为是公民对能动主义解释的一种支持,因为巴克法官坚持一种原旨主义的宪法解释方式。


  

  (二)谁能促进民主?


  

  在能动主义者看来,超越宪法原旨的能动主义宪法解释以促进民主为目的。这个方面最为著名的代表人物就是约翰·哈特·伊利(John Hart Ely),他提出的重要观点就是在《民主与不信任》一书中论证的“代表性强化”。伊利通过三个方面来阐述能动的宪法解释对民主的促进作用,即监督代议制民主的运行过程、清理政治变革的渠道和保护可能被大多数损害的少数人的权利。{16}(P73-184)


  

  伊利的分析以美国最为著名的判决意见—哈兰·斯通((Harlan Stone)大法官在美国诉卡罗林公司案中的注释—为基础进行理论总结。该意见认为司法机关保持克制是应该的,但是在例外的情况下却必须进行能动的解释。“其一,明显违反人权法案(宪法中的前十条修正案)某一条款的立法;其二,那些能够用于撤销不合理的法律的政治程序给予限制的立法;其三,直接针对特殊地区,针对少数民族、种族的立法。”{17}(P134)之所以例外的出现就是为了保护民主,权利法案中所规定的基本权利(诸如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等等)是民主赖于实现的前提,尤其是其中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属于受到司法特殊关注的权利类型,因为对他们的侵犯就是破坏民主程序那种“自我纠正”的性质。而这种性质是民主的最大优点之一”。{2}(P81)如果人们不能通过这种程序来实现自我的管理,那么真正的人民控制就是天方夜谭。伊利通过分析美国言论自由和选举权的历史发展,论证了最高法院在促进民主方面的重要作用和影响。{16}(P106-126)


  

  在原旨主义者看来,能动主义这种具有结果导向意义的论证方式存在问题。罗伯特·巴克和斯卡里亚(Antonin Scalia)大法官就通过另外一个路径分析原旨主义才有助于促进民主参与,而且这种参与使得公民更加尊重宪法原则。{13}(P9-10)


  

  原旨主义者的论证思路以退为进。诸如巴克认为,尽管能动主义的宪法解释具有一定的民意支持并且具有促进民主的功能,但在一定程度上却是对民主的一种损害。在巴克看来,最高法院是司法机关,法律至上是其行为的准则,而立法机关是更具政治性的机关,反映民意是其职责所在,而这正是三权分立和制衡的精义所在。尽管能动主义的解释能够反映一定的民主偏好并且获得民众的支持,但是这种做法会使得司法机关成为和立法机关一样的具有强烈政治性的机构,长此以往,一旦最高法院做出坚持法律而不迎合民意的判决将会使自身的权威丧失,因为司法机关的权威来自于包含人民意志的宪法,而不是仅仅符合一时的民意偏好。{18}(P47)


  

  在撒耶尔传统中,原旨主义坚持宪法的原旨,就是在促进具有政治性的代表性机关的强化,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人民的民主参与和自我管理的意识与能力。{13}(P10-11)因为根据民主理念,民众的自我管理是民主的内涵所在,通过一定的政治性代表机关来实现管理政府和自身的要求。宪法作为民众达致的一项具有根本性意义的契约,不仅仅是具有民主的基础,而且也是对民主的一种限制,通过一定的修宪程序才能对原来的人民意志加以修改,而最高法院只能尊重人民的意志,而不能僭越。从宪法的文本中可以看出,其首先规定国会的职权范围,这是有其深意的,就是认为在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基础上应该尊重体现民主的政治性机构。虽然宪法文本本身的稳定性可能造成面对现实变化所产生的不方便,但是这些宪法上应作的改变应该留给人民能够积极参与的政治性机构,并且宪法对修宪程序也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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