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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解释中的不同民主观

  

  在美国宪法解释理论中,对于如何解释宪法存在多种进路,这些路径都对此问题做出了自己的回答。[4]不同的学者和法官基于自己的倾向形成相互对立的观点,对此描述的“标签式”的称呼似乎给我们眼花缭乱的感觉,但是仔细的梳理之后可以发现大体上主要有以下两种进路:原旨主义进路和能动主义进路。


  

  (一)原旨主义进路


  

  “作为美国宪法解释中的一种方法,原旨主义是具有悠久历史。”{5}(P109)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美国的宪政历史就是伴随着关于宪法解释正确和适当的方式的争论逐渐成长起来的。{6}(P201)尽管定义一个概念可以让人清晰地理解问题,但是如何定义却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如同一切有着广泛影响的学术流派一样,没有人能够对原旨主义做出明确而令其他人认同的界定。因为原旨主义解释理论的兴起大体上在二十世纪初。迄今为止,原旨主义解释也经历了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这种变化使得原旨主义理论成为一个阵营,原旨主义阵营内部也存在不同版本的原旨主义。[5]所以针对原旨主义的概念也是各有侧重,但是他们都基本上共享一个前提,即解释宪法时要依据制宪者的原初意图或者宪法文本的原初含义。


  

  针对原旨主义在宪法解释中的地位和重要性问题,有诸如“硬原旨主义”和“软原旨主义”之争。极端的原旨主义只是承认宪法原初意图和原初含义的权威性,而温和的原旨主义会将其他的因素视为潜在重要的,尤其在原初意图和宪法文本的原初含义缺乏清晰性的时候;对于原初意图和原初含义的概括性(Generality)而言,原旨主义之间也是存在分歧的,温和的原旨主义和非原旨主义之间的区分变得很小。他们之间唯一的区别就在于对待文本和原初意图的态度。原初意图是参考性的还是决定性的。{7}(P1086-1087)斯蒂芬·格里芬(Stephen M Griffin)对原旨主义做了一个区分,一种是认为原旨主义的解释只是宪法解释方法中的一个,另一种就是认为原旨主义解释是唯一合法(或者至少是首要的)的解释方式。格里芬将后者视之为一种“排他性的原旨主义”。{8}


  

  针对原旨主义中的“原旨”究竟所指为何,存在“意图原旨主义”和“文本原旨主义”之争。[6]原旨主义在对待原初意图和文本原初含义上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意图原旨主义强调一种对宪法原初意图的遵循,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对宪法原初意图和宪法文本原初含义并没有做出清晰的区分,{9}(P111-112)但是文本原旨主义基本上对原初意图和文本原初含义做出了一种明确的界分。{10}更为强调宪法文本原初含义在解释中的重要地位。


  

  (二)能动主义进路


  

  定义能动主义面临同样的困难,能动主义解释方式是相对于司法限制主义而言的,而原旨主义就属于限制主义中一种重要和典型的类型。所以在沃尔夫看来,“最简单的说,司法能动主义的基本宗旨就是,法官应该审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并且充分的利用他们的权力,尤其是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即保护人的尊严。”{2}(P3)在能动主义阵营中也是存在分歧,他们共享的一个前提就是反对将原初意图视为宪法解释中的决定性因素,而是追求对宪法精神的探求或者超越宪法的原初意图。但是不同版本能动主义的理论基础可能也是有所不同的。有的能动主义者诉诸于启蒙理性,寻求一般性的抽象理论,有的能动主义者诉诸于伯克,将他们的信仰建立在进化的传统和经受时间考验的制度上,而不是抽象的一般理论。{7}诸如威廉姆·布伦南(William J. Brennan)大法官在解释宪法中更加强调宪法的“精神”而不是“文本”,强调宪法解释的公共性,认为“当法官解释宪法的时候,他们是在为整个共同体说话,而不光是他们自己”。{11}(P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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