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宪法解释中的不同民主观

美国宪法解释中的不同民主观


侯学宾


【摘要】在美国宪法解释中,不同的学者或者法官具有不同的立场和解释方式,大体上形成了两大阵营,即原旨主义解释方式和能动主义解释方式。面对司法审查制度中的“反多数”难题,任何一种解释方式都必须树立自身的立场,原旨主义和能动主义亦是如此。这两种解释方式都选择利用民主来为自身的合法性进行辩护,在“谁在坚持民主”和“谁能促进民主”这两个问题上两种解释方式采取了一致的立场,并给出各自的论证。通过对双方论辩内容的细致梳理,我们会发现宪法解释中对立的双方是在利用不同的民主观作为自身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宪法解释;民主;原旨主义;能动主义
【全文】
  

  在美国,伴随联邦最高法院获得宪法最终解释权,具有美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也得以确立。而任何有关宪法解释的争论都和司法审查制度纠缠在一起,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任何对宪法解释的研究都必须在司法审查制度的框架中进行,也就必须直面司法审查制度本身提出的一个根本性的“反多数难题”,即“为什么今天由大众选举产生的官员要受到非选举产生的法官来解释的已有200年历史的宪法的制约?”{1}(P211)


  

  司法审查制度下宪法解释理论的演变与这个问题紧密相连,这种演变大体上遵循了一种从追问宪法解释本身的民主合法性到宪法解释方式的民主合法性的转变。[1]本文旨在分析美国宪法解释方式的民主立场问题。首先,在美国宪法解释中,不同的学者或者法官具有不同的立场和解释方式,大体上的两大阵营是原旨主义(Originalism)[2]和能动主义(Activisim)[3]。尽管两个阵营内部也有分歧,但是却共享各自的前提,这种前提也是界定这两种解释方式的标识。其次,面对司法审查制度中的“反多数难题”(Countermajoritarian Problem),任何一种解释方式都必须树立自身的立场,原旨主义和能动主义亦是如此。两种解释方式都选择利用民主来为自身的合法性进行辩护,关于“谁在坚持民主”和“谁能促进民主”这两个问题,两种解释方式采取了一致的立场,并给出各自的论证。再次,通过对双方论辩内容的细致梳理会发现宪法解释中对立的双方—原旨主义和能动主义—是在利用不同的民主观来做理论根基,背后隐藏的问题实质是依据何种民主观念,即在宪法解释中是坚持一种形式性民主还是实质性民主,是坚持过去式民主还是当下式民主。


  

  一、宪法解释的两种进路:原旨主义和能动主义


  

  尽管马歇尔大法官在当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案中运用了高超的政治策略和法律论证,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最终宪法解释权。一直到现在,“人们对这一权力的范围和使用方式仍会产生分歧,但是很少会有人否认这一权力本身。然而,在建国之初对司法审查却存在重大的理论批评,甚至采取了很多反对他的重大政治行动。”{2}(P20)


  

  随着时间的流逝,很多的学者和实践者肯定或者默认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存在,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更为深刻地指出:“人们接受了他的决定(指的是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立的司法审查决定),至少以那种抽象的形式接受,随之而来的宪法实践紧紧地围绕着这个决定进行。如果那种阐释否定马歇尔所宣称的权力,那么任何阐释都是不符合那种实践。即使认为他犯了一次错的人也承认,几乎在两个世纪内的宪法实践使得马歇尔的见解无可否认地成为法律的命题,而现在关于宪法的论战都在它界定的范围内进行。现在的首要问题不是最高法院享有什么权力,而是它应如何行使其大权。”{3}(P317)杰弗里·莱曼(Laiman)说得更为直接,“简而言之,问题并不在于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判定立法的合宪性,而在于最高法院在行使这种权力时能否合法地超越宪法制订者对宪法的理解来确定宪法条文的意义”。{4}(P176-177)这表明人们对问题的关注角度在发生转变,不再过分地纠缠于联邦最高法院基于司法审查制度的宪法解释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尽管基于事实性的实践发展,人们针对司法审查制度本身的争议减少,但是并未解决其本身的“反多数难题”,只是将问题转换为在最高法院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即在如何解释宪法的过程中,每种宪法解释方式都要论证其自身在民主意义上的合法性。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