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宪政的本质必然要求国家权力分立行使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监督制衡以保证权力有序运作,实现其保障公民个人人权的最高价值与最终目的。在坚持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应当努力探索如何实现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与检察权的相对独立行使以确保其职能。“人民主权原则所体现的是确保公民公共自主的沟通权利和参与权利。法治则表现了维护社会成员私人自主的传统基本权利。”[10]人民主权原则与公民人权原则要求,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并服从于人民利益,那么,国家立法权的行使者也应当贯彻权力有限行使原则与权力制约原则。代议制民主形式决定了人民直接监督代表是否真正以人民的意志为转移存在着极大的困难性,但人民利益的最高性与公民人权的重要性决定了政治制度必须体现真正的人民主权原则与公民人权原则。而宪政作为高级的民主政治,它要求代表人民主权的议会机关必须受到宪法的约束,所有立法文本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并体现宪法基本精神。保证宪法实施的机构由此获得了审查议会法律文本的权力,司法审查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建立说明了该制度维护国家宪政体制的重要性与可行性。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完全可以引入司法审查制度,为此,它要求国家司法权能够独立行使,以保证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不随意受侵犯。在国家权力实现分立配置、独立行使、相互制约的框架下,刑事诉讼法秉承宪法精神,对国家控诉权、审判权进行明确的划分,确立由独立而中立的司法机关对所有犯罪严格依照法定刑事程序审理,最终作出公正的司法判决从而真正解决严重争端。由此,理性的刑事司法体制与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得以全面建立和良性运行,这种微观领域的严重冲突解决机制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分立行使与监督制衡的宪政制度的具体展开,通过一系列刑事争端的理性处置维护着国家机器的良性运转。因此,刑事司法体制改革与刑事程序改革的根本点在于完成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国家控诉权的有效规制与国家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公民个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各种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的全面确认,从而为严重冲突的真正有效解决提供前提条件。随着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实施,必将促进和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前进步伐,也必将推动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持续发展。
(三)刑事诉讼功能与人权保障法律机制的相互调适
人权作为道德权利,深刻体现了人之为人理所应当具有不可剥夺的权利的道德正当性与自然合理性。保障人权原则是以公平与正义、自由与权利、平等与理性为核心的现代道德原则的高度概括与深度浓缩,人权理念及其保障机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同并成为世界各国宪法和法律的核心命题与根本思想,更成为国际社会着重关注的作为衡量国家法治与制度文明的尺度。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深刻地反映着国家对待人权的态度与保护人权的程度,因为其作为解决刑事争端的法律机制必然反映国家对待犯罪的理性程度与对待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宽容程度,反映着国家如何处理保护绝大多数公民个人权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保护涉及犯罪的公民个人权益的复杂矛盾关系及完全对立的价值冲突问题。基于刑事诉讼解决严重争端这一尖锐矛盾的复杂性与利益纷争的对立性决定其限制和剥夺人权的广泛性与严重性,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才深刻地与人权保障理念和人权保障机制发生密切联系。实际上,现代法治理论认为,所有对于公民个人权利的处分只能通过国家独立的司法官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并遵照正当法律程序审理之后才能最终作出。否则,对于公民个人权利的随意处置就构成对公民人权的重大侵犯。人权价值的最高性决定了所有法律制度的终极目标取向就是保障人权,难怪米尔恩教授说:“一个保护人权的制度就是好制度,一个侵犯人权,甚至根本不承认人权的制度就是坏制度。”因为,“没有权利就不可能存在任何人类社会。无论采取任何形式,享有权利是成为一个社会成员的必备要素。”[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