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秩序与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应当而且能够保持协调统一与良性互动的生态平衡格局,因为市场经济秩序与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与协调性。市场经济既要求社会秩序井然,又要求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到公平的市场交易中,以主体自由、意思自治与行动自主为内容的公民个人人权能够得到包括刑事诉讼制度在内的法律的全面保护,从而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条件;反过来,市场经济体制蕴涵的契约、理性与自由竞争观念又作用于解决严重冲突的刑事诉讼运行机制中。当代中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内含的基本理念与现代市场经济秩序内在价值观存在一定程度的抵触,而现行市场经济体制的缺陷又加重了这些陈旧理念的消极影响程度,使得与市场经济相协调的理性诉讼观念还没能真正得到充分认同。当前迫切需要理顺市场经济体制与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关系,在法律价值层面充分肯定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并转化为具体规则,然后上升为国家宪法与基本法律,并体现于刑事诉讼程序运行中。例如,市场经济内含的契约、自由、正义、权利观念,体现于法律程序运作必然要求政府不能单方面制定涉及公民个人基本人权的法律规则,必须通过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并颁布于基本法律之中。应当切实扭转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中存在的国家权力无限制的“官本位”思想,真正解决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平等与同等的重要问题,行使国家控诉职能的机关权力必须得到适度控制,改变目前控方与被控方诉讼权利极其悬殊的制度困境。具体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这不仅在于制度的构建,更在于诉讼观念的真正改变。平等观念、契约观念与人权观念正是市场经济所内含的根本价值取向,只有这种价值取向得到广泛的认同与真正的推崇,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理性化才能够实现,良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安排才能够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强大助推力,二者良性互动的生态格局也才会形成。
(二)刑事诉讼结构与民主宪政体制的相互调适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稳步推进,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主政治正在完善与升华。宪政是对民主政治的校正,它通过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来约束立法机关,以达到国家权力分立制衡,从而保障和促进公民个人人权实现的目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具有极大的优越性,它将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当家做主的民主理想直接转化为鲜活的社会现实,是人民主权原则在中国生根开花的结果。当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需要完善。例如,如何保持权力的合理分配并明确各自的权力界限,如何形成有条不紊的相互制衡格局,以及如何处理立法、行政及司法等职权机关的关系等等。这些宏观层面的问题必然作用于刑事诉讼这个微观领域中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运作,宏观方面的权力配置不清晰、不合理,必然使得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相互冲突或混同;宏观方面的权力制约不足必然导致刑事诉讼中的权力缺乏应有约束。而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失范反过来又会加重国家权力在宏观层面存在问题的严重性,从而直接影响到法治国家与民主宪政制度进程的推进。宏观的国家政治环境优化,民主宪政制度的实施与微观的刑事司法理性运作的高度协调和生态平衡,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与刑事司法改革追求的目标,而科学民主与客观理性的刑事司法体制与刑事程序运行机制在于国家刑事司法权力的分立行使、独立运作与相互制衡。只有如此,才能够建立刑事司法合理结构,才能全面贯彻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审判中立与有效辩护等刑事诉讼原则,刑事司法运行机制也才能够理性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