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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事诉讼生态化论纲

  

  三、中国刑事诉讼生态化进程中的系统环境调适


  

  当今中国正处在持续深化改革与社会全面转型的重要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秩序全面建立,民主政治格局逐步完善,宪政与法治等主流价值观念正在获得越来越多的社会认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为整套的严重争端法律解决机制与社会控制机制必然受到中国宏观社会环境,诸如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民主政治格局的发展、宪政法治框架的形成与以公平正义及保障人权为核心的道德原则精神塑造及社会意识形态变迁的深刻影响与现实制约。随着现代社会诸多功能系统生成,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正在或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现代刑事诉讼生态化正是对该系统与环境相互整合与平衡互动的持续演变进程的高度概括。我们应当从这一巨大制度变迁中得到更多启示,来主动推进中国刑事程序改革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刑事诉讼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相互调适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与发展,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得以成功建立,市场经济秩序基本形成,市场观念和制度正在得到不断巩固和发展。根据系统论原理,系统具有强烈的互惠特征,制度系统具有相互支持与协调平衡的内在功能。市场经济孕育平等、自由与契约理念,而这些理念促进了法律制度系统的理性建构,法律系统反过来又为市场经济秩序的生成提供制度支撑。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和维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制度安排,包括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在内的法律系统必然作用于市场经济框架的建立与形成,因为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要求市场主体充分的自由、自主与自治,要求市场经济规则的公正、公开与透明,要求法律给予所有市场主体同等的法律地位与一体的法律保护。刑事诉讼作为国家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国家公共权力活动的重要领域,市场经济要求国家刑事司法权力运行必须受到严格的宪法与法律的规制,那是因为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具有根本意义与全局影响。因为刑事诉讼旨在对于犯罪进行惩治,刑事程序的展开直接涉及到公民个人的自由与财产受一定限制甚至被剥夺。一般来说,国家刑事司法权力介入的领域将对既定利益格局产生重大影响,不仅导致市场主体根本不可能完全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自主的选择,甚至面临行政权力的侵害可能对其构成的致命打击。如果没有刑事正当法律程序,没有中立公正的司法在关键的时候挺身而出发挥有效的制衡作用并提供司法救济,那么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将直接摧毁市场理性。[9]亦即,市场经济运行的自主性与自愿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国家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否则权力的随意行使及其滥用将给市场秩序带来毁灭性的破坏。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在行使侦查权、公诉权的法律保障方面非常充分,且拥有广泛的行动自由而很少受到法律的约束;各职能机关,针对执行刑事诉讼法所作的解释都存在扩张自己权力的倾向,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以牺牲公民个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为代价;而各地区在实施刑事法律的时候,也存在随心所欲越权规定并实施某些只有宪法和法律才能够予以规定的权力内容。这些规定往往显示出对于公民个人人权保障思想意识的淡漠与缺乏。公民个人人权得不到切实的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可能随时受到限制和剥夺,就会使市场主体积极有效参与经济活动并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的目标成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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