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杖杀”能够使最高统治者废止死刑的诏令成为空文。这提示我们,不能仅仅沉醉于从法律上废止死刑而忽视实际司法过程中出现的非正常死亡。对今日之各种各样“非正常死亡”,同样不能掉以轻心。
【作者简介】
王平原(1965-),男,四川万源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处编辑,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
刑法史研究。
【注释】相关论述可参考王立民.唐律新探{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215-224.
唐律本身并没有篇的概念,均以>律命名,见钱大群,夏锦文.唐律与中国现代
刑法比较{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1.46.
贼盗中的“乏军兴,斩”及此条以下“征人稽留”和“征讨告贼消息”共三条死刑,沈氏《唐死罪总类》不载,疑此处有脱落。因后面沈氏所列“征人巧诈避役条”后面还明确说明“以乏军兴论”。“乏军兴”是一条重要的直接适用斩刑的罪名,沈氏把绞、斩并用的“征讨告贼消息”都列入了后面的绞类死刑中,对“乏军兴”条不应当会遗漏。同时,他在后面明确标明“以上《擅兴》门斩八条”,而目前文中刊印的仅五条,应当是前面所提三条没有刊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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