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的统计与沈家本所统计的数字差距非常大,主要原因是:第一,沈氏把绞刑与斩刑分开罗列,这样无法知晓死刑条目总数,因为有如本文所列那样,有一部分条文既包含了绞刑,也包含了斩刑,如果分别排列,有部分条目将会被重复计算;第二,沈氏在《唐死罪总类》中虽然称绞刑、斩刑为多少条,但他实际并不是按唐律的502条那样来分条排列的,而是按类似今天我们可以称之为罪名的方式来计算的。这样,《唐律疏议》中原有的1条就可能包含有好几个沈家本所说的“条”,而这类情况出现的量还比较大,因而影响了其统计结果。例如,沈家本有“斩”类的“卫禁”门中,列有“斩五条”,第一是“阑入宫门条:若持仗及至御在所”,第二是“应人上閤,但伏不入而持刃入者,变以阑入论”。而实际这两项在《唐律疏议》中是“阑入宫殿门及上阁”一条,其原条文是:“诸阑入宫门,徒二年。殿门,徒二年半。持仗者,各加二等。入上阁者,绞;若持仗及至御在所者,斩。即应入上閤内,但仗不入而持寸刃入者,亦以阑入论;仗虽入,不应带横刀而带入者,减二等”;同理,其第三条是“向宫殿射条:箭入御在所者。”第四条是“杀人者,以故杀论”。这两条在原文中也是同一条:原文是“诸向宫殿内射,宫垣,徒二年;殿垣,加一等。箭入者,各加一等。即箭入上閤内者,绞;御在所者,斩;放弹及投瓦石者,各减一等。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7}
(三)唐代死刑的适用范围与现代刑法的差距并不大
对于唐代死刑的适用范围,沈家本将其与前后各朝代相比,认为是“刑法号为得中。”{8}当代学者,如前所引,学者普遍认为唐代死刑适用相当广泛。是否确是这样呢?这里,我们作一比较。1979年,我国颁布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刑法。随后,从1981年6月至199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20个《条例》、《决定》和《补充规定》等单行刑法,对刑法有关内容作了大量的调整、修改和补充,尤其对我国法制中的死刑作了补充和修改,增设的死刑条文就有40条,规定适用死刑的罪名有53个。这样,到1997年新的《刑法》颁布前仍有效力的刑事法律适用死刑条文15条,适用死刑罪名28个,加上单行刑法适用死刑罪名53个,我国刑事法律一共有81个死刑罪名,死刑罪名占我国现行刑法罪名的30%还多,这使我国成为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从条文来说,1979年刑法总则89条、分则103条,死刑条文15条。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和1983年先后颁布《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两个决定后,大规模地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增加了13个条文的16种死罪,使死刑的适用范围扩大了许多{9}。去掉总则的条文数量不论,我们可以惊讶地看到,当时的死刑条文占总条文的比例和《唐律疏议》差不多,也达到了四分之一。这说明,讨论死刑时,一些学者往往机械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认定剥削阶级的死刑适用就一定广泛,而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制度死刑适用范围就一定缩小,并以此来批判旧有的死刑制度以及论证新时期死刑减少以致最终取消的必然。如果从刑罚发展的历史是由严酷走向轻缓、社会发展的历史是从阶级对抗走向阶级消灭这一总的历史趋势来看,前述观点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如果我们微分历史、把某一朝代某一具体时期作为历史的切片来考察,这一结论并不那么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