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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三)社区矫正的任务


  

  矫正工作的任务是什么?工作任务总是围绕工作目的来安排的,因此,社区矫正的任务就是其个别预防为主,兼顾一般预防的目的所决定的。从我国法律的规定,国际社会的做法等来看,社区矫正的任务主要有三:一是执行法律,二是改造罪犯,三是帮助罪犯{18}。这三项任务也可以阐述为监管、教育和帮助,因为在社区矫正中的执行法律,主要体现为对矫正对象的监管,而改造主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来实现。如我国“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就规定了这三大任务,分别为:第一,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第二,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第三,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总的来说,矫正任务包括在犯人和社区之间建立或重新建立牢固的联系,使罪犯归人或重归社会生活中去,恢复家庭关系,获得职业的教育,就广泛的意义而言,即在于为犯人在社会正常生活中获得一席之地提供帮助{19},因此所有围绕这一目的而需要采取的措施,都是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但由于不同的人对矫正工作又有不同的要求和期待,如罪犯希望在矫正机构中得到公平的宽大的待遇,并得到尽可能多的帮助;社会公众需要矫正机关通过惩罚犯罪来达到保护社会的目的;政府机关希望矫正机关能与其保持一致{20}。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要尽可能地对这些要求和期待进行有效地结合与平衡,既不能顾此失彼,又不能舍本逐末。


  

  综上所述,本文主张的社区矫正概念是:社区矫正是兼有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属性,由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共同对符合条件的犯罪人在社区实行监管、教育与帮助,致力于追求促使犯罪人顺利再社会化并过上守法生活的个别预防目的且兼顾一般预防的刑罚执行制度。


【作者简介】
但未丽,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
【注释】鉴于本文的研究主题为“中国社区矫正”,因此,以下讨论均以我国社区矫正为对象。
本文的“社区刑罚”一词,皆指在社区执行的所有刑罚性质的措施,包括刑罚替代措施和非监禁刑。
“矫正对象”,即社区矫正中被矫正的对象,这是我国官方文件对在社区接受矫正的犯罪人的统一称呼,本文在多数地方也以“犯罪人”的称谓代替,而我国有的试点地区也将其非正式地称为“社区服刑人员”。
矫正官,即社区矫正工作中具体负责矫正任务的官方工作者,是笔者在下文“社区矫正的执行体制构建”一章中主张建立的社区矫正核心工作力量,在其他实行社区矫正的国家一般称为缓刑官或者假释官。
矫正社工和矫正志愿者,是笔者主张建立的两支社区矫正辅助工作队伍,在实行社区矫正的国家基本都有这两种社会力量。详细内容将另文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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