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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二)狭义说


  

  狭义的社区矫正,主要是指作为刑罚措施来适用的社区矫正,即将社区矫正定位为在社区范围实行的针对犯罪人的惩罚和矫正措施。这里的“犯罪人”,根据深入人心并被广泛接受的无罪推定原则,是指经法院审判后定罪的罪犯。在理论界,狭义说与广义说可谓平分秋色,即便是在践行广义社区矫正的英美诸国,也有学者主张狭义的社区矫正。具体说来,狭义说中也分三种观点:


  

  其一,“非监禁刑罚执行说”,即认为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较典型的主要是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之初给出的官方定义,一度在学界成为我国社区矫正概念的通说。该定义认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督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其二,“刑罚执行说”,即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其外延包括各种非监禁刑的执行和刑罚的替代措施。如有学者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活动的总称,其内容包括对刑事犯罪当事人的监管、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改造以及对他们的服务{6}。还有学者认为,社区矫正是相对于监狱矫正而言的一个专门性术语,是指由社区矫正组织依法对法院和其他矫正机关裁判为非监禁刑及监禁刑替代措施的犯罪予以在社区中行刑与矫正活动的总称。该观点基本上认为社区矫正的本质是刑罚执行,是行刑与矫正的结合,并且注意到了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及整合各方力量对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重要性。其三,“罪犯矫正说”,即认为社区矫正就是在社区对犯罪人实施的各种矫正措施。如美国学者福克斯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发生在社区,运用社区资源具有补充、协助和支持传统犯罪矫正功能的各种措施”{7}。英国学者麦卡锡等人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人实行的不同类型的非机构性矫正计划”{8}。而美国《国家咨询委员会刑事司法准则与目标》则将社区矫正定义为社区中的所有犯罪矫正措施。我国台湾学者李增禄认为,社区矫正“是相对于机构内矫正而言的,将犯罪者不纳入监狱等拘禁场所,而准予其在自由社会中生活,接受专业工作人员的辅导与训练,直至其完全适应社会规范为止”{9}。大陆学者冯卫国也认为,社区矫正是指通过适用各种非监禁性刑罚或刑罚替代制度,使罪犯得以留在社区中接受教育改造,以避免监禁可能带来的副作用,并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参与罪犯矫正事业的一种罪犯处遇制度{1}181。


  

  二、社区矫正概念的主要学说述评


  

  (一)关于广义说与狭义说的述评


  

  笔者主张,“社区矫正到底是什么”的问题,应该结合社区矫正的实践来回答。申言之,社区矫正定义是采用广义说还是狭义说,是与其整个国家的犯罪形势、司法资源总量、法治水平高低及其刑事政策取向、刑罚执行目的的定位紧密相关的。所以,严格说来,社区矫正的定义并非一个纯理论问题,而是与社会现状、社会基础及社会实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社区矫正的广义说着眼于社会防卫和解决重犯问题,主张将未经审判的被告人和经过定罪判刑的犯罪人、服过一定刑期的犯罪人及服完所有刑期的出狱人、甚至仅仅是有犯罪危险的人,都纳入社区矫正体系,其适用对象的来源跨越了刑罚实现过程的求刑、行刑和刑满释放三个阶段。广义的社区矫正既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同时又是一种刑事诉讼方式和出狱人保护方式。在广义说的含义里,保护社会乃社区矫正的唯一目的,因此,只要是对社会产生危害、甚至仅仅是有迹象表明有犯罪风险的人,都是社区矫正的工作对象;矫正措施虽然也有一定的管束性,但最终目的是为了矫正,所以基本上不考虑矫正措施是否具有惩罚性。当然,在广义的社区矫正理念下,当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出现的时候,各种矫正项目也体现出一定的惩罚意蕴,比如美国后来发展起来的严于传统的社区矫正而宽于监禁矫正的中间制裁,对矫正对象的各种自由限制和义务规定,也是相当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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