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防矫正对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区安全的需要。目前试点社区矫正工作对象的五类人员都是被判处刑罚的刑事犯罪人,如果今后社区矫正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将扩大到其他严重违法的行为人。把这些人员放到社区中开展社区矫正,应当加强对他们的监督管理,以防再度实施危害社区的违法犯罪行为。尽管实施社区矫正的刑罚对象多是再犯可能性小的犯罪人[2],但这些人员再犯罪对社区安全的影响和人们对刑罚公正适用的心理感受有严重影响,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会严重影响社区对社区矫正的参与度、支持度。
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的预防工作应当给予高度重视。从犯罪原因论的视角看,这些人员无论是监狱释放的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的人员,还是被判管制、缓刑的人员,他们的刑罚经历往往会成为这些人员再犯罪的罪因因素{3};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犯罪情况也证实了这一点。从这个角度看,社区服刑人员较之社会公民有较多的致罪因素。
加强监督管理是防范社区服刑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通过监督管理,有效地阻断社区服刑人员同社会致罪因素的联系,减少社会罪因内化为主观罪因,如对社区服刑人员会客的规定等;通过监督管理,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违法犯罪思想、犯罪心理与犯罪动机,并及时进行干预,防止其向犯罪行为转化。
2.为其他各项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公益劳动、心理矫治与心理咨询、教育矫正等一系列矫正工作的开展,需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没有有效地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完全听凭矫正对象的意愿,社区矫正工作很难开展。帮扶工作是解决矫正对象直接的切身利益问题的活动,矫正对象一般会积极主动地提出要求并参与其中;但如公益劳动、心理矫治、教育矫治等工作,是人们矫治矫正对象主体罪因的活动,参加这些往往需要活动矫正对象付出一定时间和其他机会成本的代价;同时,改造矫正对象业已形成的不良心理、不良观念、不良行为习惯,学习并养成新的观念、行为习惯等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因此,这些矫正工作往往遭到矫正对象的阻抗。阻抗有时表现为激烈的对抗,有时表现为推脱、拖延或在矫治活动中消极无为。解决这些问题,方法很多,但监督管理工作无疑是必不可少的。
3.促使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在我国监禁行刑方式中,监管改造是罪犯改造的三大手段之一。监管具有规范养成功能{4},在监管制度约束下,罪犯逐渐养成规范意识,养成自觉遵守规则的习惯,认可规则存在的价值,从而达到改造罪犯为守法公民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