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议增加对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刑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未规定单位可成为犯罪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进行贷款诈骗犯罪的往往是单位实施的,为防止法律空缺,造成打击不力的弊端,笔者建议对单位进行贷款诈骗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实行双罚制。
5.对于合同诈骗罪,建议扩大罚金刑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犯罪虽然规定了罚金这一刑种,但目前对合同诈骗犯罪罚金刑适用不力,尚不能对犯罪分子在经济上起到惩罚作用,故建议应当加大罚金的处罚力度。先向犯罪分子提出适用罚金刑的具体意向,若犯罪分子能够认真全面执行罚金刑的,可适当减轻主刑的刑罚处罚。对于犯罪较轻,或者犯罪情节虽然较重,但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可单独使用罚金刑。作出这样的刑罚调整,对于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不但有利于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而且有利于遏制合同诈骗等犯罪的发生。
(六)加强侦查破案工作,坚持依法惩治合同诈骗犯罪
当前合同诈骗犯罪较多,但成讼的较少,在某些公安司法工作人员中或多或少存在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麻痹心理。同时还伴有证据难获取,破案有难度的畏惧心理。这是应予以扭转和克服的错误思想倾向。为有力惩治合同诈骗犯罪,在司法工作中应抓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健全举报制度,开通各种渠道扩大案源,要防止“不破不立”情况的发生。
2.加强立案侦破工作,积极开展调查取证,不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3.把好审查起诉关,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4.严格依法惩治合同诈骗犯罪分子,打击其嚣张气焰,发挥刑事执法的威慑力,要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5.要坚持主刑与附加罚金刑并用,对单位犯罪要坚持两罚制。加大罚金力度,目的在于剥夺其再犯罪的投资能力,使其觉得得不偿失,不敢再涉足合同诈骗犯罪。对共同犯罪的主犯,特别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坚持按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