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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军事措施解决海洋争端的法律问题

  

  在制定适用于未来采取军事措施解决海洋争端的交战规则时,其他兵力行动(如联合国组织采取维持和平行动或者强制行动时使用武力)的理论与实践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交战规则”就是限定交战时开火的条件和必要的行为准则,以此来避免某一方过度使用武力。具体内容包括最高指挥官如何作出指示,如何对待战俘,前线战士如何射击,等等。试以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中适用的“交战规则”为参考。在北欧国家(芬兰、丹麦、挪威和瑞典)联合编写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战术训练手册》中就有关于交战规则的训练内容。按照该手册的观点,在执行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任务过程中,维持和平部队可以使用武力的第一种情势是自卫。除了自卫,它又列举其他6种可以使用武力的情况:如果存在立即被逮捕或者绑架的危险;存在立刻被人缴械的危险;武装部队包围联合国部队;武装部队使用武力阻止联合国部队执行任务;需要增援正遭到攻击的联合国其他部队时以及武装部队或武装人员企图夺取联合国财产、据点和车辆等。该《手册》称每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都有自己使用武力的规则,但是一般遵循的程序包括“口头警告”、“向目标附近进行第一次警告性射击”、“第二次警告性射击”和“杀伤性射击”。{9}未来在采取军事措施解决国际海洋争端时,上述“交战规则”就具有参考价值。但是,应当看到,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军事措施不同于联合国以第三方身份介入实施的维持和平行动,因此使用武力的范围更广,强度更高。当然,对于使用程度不同的武力,应该严格规定授权权限。


  

  在未来为解决国际海洋争端而采取军事措施的过程中,针对敌方政治冒险和军事挑衅行为,配合国家政治、外交斗争,揭露敌方违法行径,对敌方实施法律威慑。配合紧急动员、提高战备等级、作战部署前推行动,宣示我方使用武力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合法性;配合侦察巡逻、军事演习、武器试射行动,阐释法律依据,提供法律支持;配合对敌军事摩擦和警示性打击行动,依法反击敌方对我方的指责和诬蔑,展开压制性法律攻势。


  

  五、结论


  

  自古以来,战争都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常态,而诉诸武力是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利。但是,随着和平主义思潮日益深入人心,特别是近代人本主义理念的影响逐渐扩大,要求限制甚至废除国家“诉诸战争权”的呼声日益强烈,引起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自从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问世以来,特别是依《联合国宪章》建立了联合国体制内的集体安全制度之后,在国家间关系上,国际法禁止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因而从理论上讲国家也已经放弃将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虽然“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禁止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是现代国际法上的基本原则,但是该两项原则与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自保权并不冲突。在国际海洋争端最终无法通过政治外交途径和国际司法办法解决的极端情况下,无法排除采取军事措施以解决争端的可能性,而在一定条件下使用武力并不违法。既然有些国家使用武力收复失地,解决了陆上领土争端,那么我们采取军事措施解决国际海洋争端也不应有任何法律障碍。而且从历史角度考察和衡量各种解决国际争端方法的实际效果,武力方式的作用也是不应该低估的。例如,在我国南海1974年1月19日的西沙海战和1988年3月14日的南沙赤瓜礁海战之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该地区都维持了相对稳定的和平状态。因此,对海战的积极影响做出客观评价,并不表明我们一定是好战。恰恰相反,我们将来在极端情况下也是不得已通过强制方式实现和平。与相对保守、内敛、谨慎的海洋防务安全战略和策略相比较,在充分可靠的综合实力尤其是军事实力保障海洋防务安全的基础上,努力保持稍具强势和开放性的军事姿态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其他国家对我国海洋权益的侵害,确保海洋防务安全,并进一步为采取军事措施维护和拓展海外利益(如保障海外能源供应安全、保护中国公民海外合法权益、武力护侨撤侨等)起到牵引和导向作用。[16]法律的“可预期性”特点会在适当条件下产生正面效果,促成国际争端的及时解决,并威慑潜在的破坏规则者。然而,在采取军事措施时应严格遵守武装冲突法的原则与规则,尽量降低使用武力引起的消极影响,以期在政治伦理层面掌握主动权,并最终在政治和军事上均取得优势地位,达成采取军事措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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