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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军事措施解决海洋争端的法律问题

  

  特别值得强调指出的是,近年来在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内发生了一系列重大事件,严重地危及中国的海洋防务安全。例如2001年4月1日在中国南海专属经济区上空发生的美国EP-3侦察机撞毁我军机,致使我空军飞行员失踪事件;2001年12月日本海岸警卫队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使用武力击毁一艘可疑的国籍不明间谍船,以及2009年3月美国“无暇号”军事测量船在中国南海专属经济区进行非法海洋科研活动,等等。这些事件既侵害了中国的合法海洋权益,又对地区和平与安全构成了严重的现实威胁。由于当事各方在“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这个问题上立场和观点不一甚至严重对立,因此,引发此类事件的原因以及事后对这些事件的不同看法和主张实际上也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争端。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在国际政治现实中以非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却是一种常态。这一事实既可以使我们对未来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军事手段解决争端的可能性保持警醒,又表明了做好采取军事措施解决争端法律保障和支持工作的紧迫性。以和平解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一向都是我们追求的最高目标,但是以武力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可能是最后的选择。虽然从理论上讲国际法已经使各国废弃了将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在国际关系中禁止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4]但是无法排除国家在极端情况下采取军事措施解决争端的可能性。而且武力方式虽然在解决争端备选方案清单上排序相对靠后,但是并不排除它仍有适用的机会。如果通过政治、外交或者司法途径都无法解决某些关涉中国核心利益的国际争端,难道就无原则地妥协让步或者无限期拖延下去?因此从理论上探讨采取军事措施解决国际海洋争端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特别是能否使用武力来解决国际海洋争端,就具备了突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必须强调的是,欲“师出有名”必“法律先行”,如何论证在解决海洋争端时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并为实施此类兵力行动提供明确而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支持和保障,无疑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二、其他国家运用军事措施解决海洋争端的政策取向与实践


  

  翻检世界历史,从古至今,虽然国际争端层出不穷,但是真正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案例却微乎其微,绝大多数的国际争端最终都是通过“非和平”方式解决的。据美国《洛杉矶时报》2010年3月24日报道,新穆尔岛自从1974年被发现就引发印度和孟加拉国之间纷争不断。1981年印度曾经派出一艘海军舰艇登岛插上旗帜宣示印度对新穆尔岛的主权。但是受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引发印度和孟加拉国之间主权争端的新穆尔岛随之消失。新穆尔岛是布拉马普特拉河冲积三角洲所形成的不稳定产物。位于孟加拉湾,周围蕴藏储量巨大的油气资源。1974年第一次被卫星发现浮出海面,而现在卫星图片显示该小岛已被海水淹没,消失在了茫茫大海中。[5]像这种纯粹由于自然原因使国际海洋争端指向的对象消失的案例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的争端或者长期存在无法解决,或者最终通过使用武力而得到解决。


  

  多年来,日本和韩国之间在独岛(日本称“竹岛”)问题上多次形成军事对峙,已经接近武装冲突,有引起大规模武装冲突的可能性。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海上军事对峙恐怕将成为经常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从法律和军事方面做好准备十分重要。既要防止因为“示弱”造成对手的严重误解,又要避免因“示强”军事措施的“烈度”失去控制引发“武装冲突”。


  

  在国际法的领土法这个分支里,“领土”居于上位,是属概念,而“领陆”、“领水”、“领空”和“地下层”居于下位,是种概念。因此,适用于军事强制措施解决领土争端的所有原则与规则,都将适用于海洋领土争端的解决。在现代国际法上,除了交换领土和公民投票外,“收复失地”也是国际法上解决领土问题的选择之一,国际法历史上就不乏此类可以借鉴的成案。英国退出印度以后,葡萄牙在印度还有3块飞地,即果阿、第乌和达曼;法国在印度也有5块飞地,即昌德纳戈尔、亚纳姆、本地治里、卡里卡尔和马埃。印度独立后不久,印度政府就向葡萄牙政府和法国政府分别提出收复这些飞地的要求。由于葡萄牙政府采取断然拒绝的态度,印度政府不得不采用武力于1961年12月19日收回了果阿、第乌和达曼,此举并未引起葡萄牙反弹。而法国政府则同意通过双方谈判,协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1949年8月14日,印度收回昌德纳戈尔;1954年11月1日,其他4个地方也归还给了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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