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交易机会
我国实行的弹性管理制度,以及制度设计和运行中的缺陷,为犯罪提供了机会结构。首先,下移管理权和扩大自由裁量权,加大了职务者与寻租者交易的空间,公职者凭借制度授予的合法裁量权和因政策、法规的模糊性而自行攫取的非法裁量权实施职务犯罪尤为猖獗。其次,直接管理和欠缺透明度的管理权行使模式,使寻租者与分配者存在较多接触机会,规范设计欠缺精确性,又使得职务者在运作规范时握有较大解释空间,易于在直接管理中转化为现实的交易机会。第三,监督体系运行机制缺陷导致监督低效。为控制寻租型职务犯罪的发生,国家制定了针对权力运行各环节的监督制度,但是,因监督权分散、监督体制封闭,特别没有为监督机构配置针对职务犯罪所特有的监督职权,将职务犯罪监督权混同于普通犯罪监督权,缺乏针对全体公职者的财产申报、转移、监控制度,难以发挥监督效能。
二、“寻租型”职务犯罪的控制对策
寻租型职务犯罪的衍生是多元因素作用的结果,从犯罪控制的角度分析,有些属可控因素,如寻租犯罪的内心动因、寻租机会;有些属不可控因素,如市场主体的寻租行为;而有些则属可调整因素,如资源的国家配置体制,尽管该体制不可替代,但其具体运行模式仍有改革的可能。因而,要实现对此类犯罪的有效控制,就必须针对其衍生的制度基础、内在动因和外部条件,以制度建设为基础进行针对性治理。考虑到转型时期,我国改革任务的艰巨性、国家监督资源的有限性,在充分考虑可控因素的性质、控制对策的经济性、有效性的基础上,从宏观和微观制度设计入手,进行相应制度的改革和设计。
(1)改革资源配置机制
缩减国家控制、管理资源的范围、改革资源配置的具体运作程序,强化资源配置。转型中,国家除对维系国计民生的资源实行强制配置外,应放松对一般资源的管理,使之尽快纳入市场配置的轨道,降低制度租金的吸引力。在坚持国家资源配置体制原则的前提下,实行国家控制资源、社会公开分配资源、国家管理资源运行的二元资源配置体制,国家在分配由其控制的资源时,先由国家确定资源数量、分配条件,由社会独立机构通过招投标等透明方式确定资源使用者,再由国家管理资源的使用过程,有效分离资源的控制、分配与运行管理主体,形成透明、公正的配置体系,避免配置的任意性,控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2)抑制寻租内在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