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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哲学之维:内涵、功能与路径

  

  西方法哲学的不同流派对于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基础、应用目标等做出了不同的论断,或者在不同的视角进行了解读。[29]这些论断和视角对于分析和思考国际法问题经常具有启示意义。与此同时,国内法理学研究的很多命题对于国际法的发展也很有借鉴意义。所以,学习和汲取法哲学的既有理论,对于深化国际法的理论研究十分重要。就目前而言,探讨权利本位、人本主义、自然法、法律发展理论在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上是否具有可适用性,如果可以适用,应当如何应用,都是值得认真对待并深入分析的。具体而言,这种路径分为两个方向:


  

  1.以法哲学的基础理论分析国际法的问题。这是一种以国际法为核心的基本进路。这种进路比较侧重于以国际法为本、以法哲学为用,在这种观点的持有者看来,法哲学的理论、视角、方法是用于研讨国际法问题的工具,通过对这些工具的运用,更深刻地分析国际法的问题。这属于国际法问题研讨的法哲学层面,一般国际法学者会从这一进路分析问题,其目标是更为深刻、透彻、有力地说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张文显教授提议采用语义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反思方法进行部门法哲学的研究,[30]对于国际法研究同样有启示意义。比如,Teson在其1998年的《国际法哲学》中,分析了康德理论与国际法的关系(主要是民主国家、自由与和平、权威与法律实施等问题)、主权与干预的关系、国际法与博弈论及道德的关系、罗尔斯理论与国际法的关系、自决权、集体权利、女权主义等极端理论的挑战等一系列问题;[31]彼德斯曼从康德哲学的角度分析国际和平的历史与未来;[32]Carty在2007的《国际法哲学》中则分析了碎片化(不成体系)时代国际法的理论的位置、国际法律人格、美国法律文化与集体安全、马克思主义对于国际法的影响、对新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的抵制等问题;在分析的过程中采用了后结构主义(post-structuralism)、新马克思主义地缘政治(neo-Marxist geopolitics)、社会民主宪政理论(social democratic constitutionalism)、存在主义现象学(existential phenomenology)等哲学立场和方法,并由此阐释了哲学对于国际法这一法律体系的重要性。[33]我国学者对于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国际经济法的范畴的研究,都是在使用法哲学的分析框架去研讨国际法的尝试。[34]我国学者也提出,通过将本体哲学思想引入国际法哲学研究中,试图区分国际法本质问题与非本质问题的研究,从而透过国际关系现象把握国际法的本质,更好地促进国际问题的解决与国际法的良性发展。[35]


  

  2.以国际法为例证阐述法哲学理论。这是一种以法哲学为核心的基本进路。与上一种进路形成对比,这种进路侧重于以法哲学为本,以国际法为用,国际法的实践突破或者困境、案例、国际法领域的学说都是论证某种法哲学观点的材料。这种进路的目标是构建起一个包含国际法的法理学体系,主要是法理学者进行研究。边沁、奥斯丁、凯尔森、哈特等法理学者都分析过国际法的问题,[36]其初衷都不是为了建构国际法的体系,或者形成国际法的理论框架,而是用其自身的法哲学理论框架的论述逻辑来涵盖国际法的问题。在这种理论体系中,国际法是法的一部分,而他们的理论是用来说明法律问题的,所以当然可以说明国际法的问题(奥斯丁是个例外,他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国际法不符合这一条件,所以他认为国际法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而仅仅是实证道德[37])。法理学者Robert George在分析自然法及自然权利的过程中,也专门研讨了国际法、国际秩序的问题,[38]其目的是非常明确地证成一个包含所有法秩序的自然法体系。当前,国际法的重大问题、前沿问题有很多,例如国际法的法律属性、国际法的遵循机制、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国际法与国际社会、国际法与法学理论、软法、国际法的实施、国际法的体系(一元还是多元)、国际法的发展史、国际社会中的法律与权力、国际宪政民主与国际法治、WTO中的法律与合法性、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合理性、自决权、弱势群体(少数者)的权利、国际难民法、可持续发展等一系列焦点,[39]深入的思考均可以用来对于法哲学的既有学说、观点予以佐证或者反思。


  

  (二)构建国际法哲学的基本体系


  

  国际法的不成体系是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事实,[40]这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其对于理论的依赖,但这并不一定是个好现象、不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状态;[41]更不意味着国际法的理论也必须是碎片化的。虽然很多国际法的教科书都归纳了一些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即作为总论部分的国际法学,但这些大多仅仅是对历史以及差异颇大的国际法原则等问题所进行的说明。其中最主要的主权原则实际上经常与国际法这一概念相矛盾,主权原则的推演往往与国际法的实施发生冲突。[42]这一事实就要求国际法通过法哲学的梳理和建构形成一个比较整饬的国际法基本理论体系。由此,通过在国际法哲学层面的努力,形成国际法的理论框架、价值标尺、原则体系,用以揭示国际法的本质和特色,展望国际法的趋势和方向。总括起来,即确立国际法的范畴体系。[43]


  

  (三)以跨学科的方式研讨国际法的具体问题


  

  使用跨学科的方法,对于国际法与其他学科的共同焦点进行研讨,是国际法哲学中最有发展前景的领域。这种研究属于国际法与法哲学的实质融合,是一种无分主次的研究,不是以法哲学为工具分析国际法的某些问题,而是直接面对国际法的哲学层面进行研讨。法哲学与国际法共同关心的问题,如法律的全球化、全球人权机制,显然应当属于国际法哲学的问题。法哲学关注法的社会、道德、文化基础,关注法学与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的关系,关注法律与道德、宗教、文化、环境、政治等的关系,讨论人权、种族主义、法律的观念以及在生活中的角色等问题,[44]国际法同样关注着国际法的国际与国内社会基础、道德基础和文化基础,关注国际法学与哲学、经济学(主要是国际经济学)、政治学(特别是国际政治,或称国际关系学)的关系,关注国际法律与道德、宗教、文化、环境、政治等问题的联系,讨论国际人权、种族主义、国际法的理念以及在国际关系和日常生活中的地位等问题。[45]国际法上分析的战争合法性、恐怖主义等问题同样是法哲学的兴趣点所在。所以二者之间有着广阔的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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