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诉讼观念,首先就是要转变犯罪嫌疑人是犯罪人的观念。犯罪嫌疑人不等于是犯罪人,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当然结论。其次,要认识到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目的在于对所有公民的法律保护。因为任何人(不管他是否有犯罪行为)都有可能被怀疑犯了罪,从而成为犯罪嫌疑人。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正式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为加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提供了宪法依据。以此为契机,诸如被告知指控罪名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与指控人和证人当面对质的权利、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在被证明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的权利等等,均应纳入审前程序的改革视野。
3、提高犯罪嫌疑人的防御能力,扩大律师参与范围。
刑事诉讼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作为个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代表国家的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对抗。在这种对抗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疑处于弱者的地位。为维护诉讼结构的平衡,保持最基本的程序公正,提高犯罪嫌疑人的防御能力无疑成为审前程序改革的又一重点。
从理论上来讲,犯罪嫌疑人最有条件防御对他提出的指控,因为自从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之日起,他就享有法律上所赋予的一切诉讼权利,这是包括律师在内的其他人所无法比拟的。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一是在我国审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被采取强制措施,羁押成为常态,从而难以获取作为防御武器的证据。二是犯罪嫌疑人缺乏自我防御的勇气和信心。对犯罪嫌疑人来说,警察局的气氛以及心目中对警察暴力的恐惧心理决定了犯罪嫌疑人或多或少地会产生放弃自我防御的倾向。三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放弃防御。因为在实践中,对侦查人员的提问不如实回答,或者被认为是不如实回答,就要按“抗拒”进行“从严”处理。
那么,如何来提高犯罪嫌疑人的防御能力呢?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加强审前程序的律师帮助、扩大律师参与范围是一个有效的办法。为此,第一,律师辩护要从审判走向侦查,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第二,排除律师实现辩护权的障碍,包括赋予律师完整意义上的调查取证权,扩大律师的阅卷范围,保证律师的在场权、会见权、通信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