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种种法律正义观还不难发现,较多经典作家采取了“价值”论证理路。换言之,他们的法律正义标准就是价值标准。但是,其价值标准具有取向上的偏好,因此没有统一的价值标准,也就没有统一的法律正义标准。归纳起来,其基本类型如下述。
1.用秩序解释正义
古希腊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前470年-前399年)持以秩序价值为核心内涵的正义观点。苏格拉底虽然“从来没有把他的学说变成文字形式”,但他“在其同雅典同胞的口头辩论中发展了他的思想”{12}。当智者希比亚追问苏格拉底其有关正义的学说是什么时,苏格拉底对他说:“我本人的见解是,不希望不义就是正义的充分证明。如果这一回答还不能使你满意,那么下面的回答或许也不合你的心愿:我确信,凡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17}因此,苏格拉底得出“合法就是正义”的结论,并以身殉法,实现自己的诺言[12]。“合法就是正义”,的实际蕴涵就是秩序即正义。柏拉图(Plato,约公元前427年一前347年)同样持以秩序价值为核心内涵的正义观点。他在其《共和国》( Republic)一书中,提出了一个有关正义共和国的学说。他认为,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阶级)间的和谐关系之中,“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13]他强调各自坚守其位,履行该地位所设定的义务,不得超越其位以及该位置所具有的义务,实际是不得破坏已经设定的秩序。柏拉图的正义学说,实际是以集体主义为中心、以秩序价值为核心内涵的正义学说。
2.用平等解释正义
法国经济学家蒲鲁东(Proudhon, Pierre一Joseph. 1809年-1865年)是用平等解释正义。他的《什么是所有权》以正义为研究主题,认为“正义、公道、自由,关于这些原理的每一项,我们的观念一向是模糊的”{1}。在他看来,正义内在地蕴涵着平等的要求,正义就是“承认别人具有一种和我们平等的人格”{1}。德国哲学家杜林(Duhring, Karl Eu-gen 1833年-1921年)也是用平等解释正义。他认为,法律正义的基本形式就是平等。他“把社会分解为它的最简单的要素,而且由此发现最简单的社会至少由两个人组成”。“两个人的意志,就其本身而言,是彼此完全平等的,而且一方不能首先向另一方提出任何肯定的要求。”{18}美国社会学家沃德( Lester F. Ward, 1841年-1913年)同样是用平等解释正义,主张一种机会上的、平均主义的正义观。沃德认为,正义存在于“社会对那些原本就不平等的社会条件所强行施予的一种人为的平等之中”[14]。他赞同采纳一种试图在一个社会或国家的全体成员之间实现机会无限平等化的社会政策。每个个人,不论其性别、种族、国籍、阶级或社会背景,都应当被给予充分的机会去过一种有价值的生活。加拿大道德哲学家凯·尼尔森(Kai Nielsen,1925年一)在平等与自由的比较中,强调平等对于正义的意义。他在1984年发表的《自由和平等:为激进的平等主义辩护》一文中认为,平等是自由的先决条件,没有平等就没有自由,就没有正义{9}。
3.用平等和公平解释正义
亚里士多德( Aristotle,公元前384年一前322年)的正义理论包括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又称交换正义)。在分配正义中,一方面有平等正义观,他说:“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20}因此,他的分配正义要求,相等的东西给予相等的人。另一方面,又有公平正义观。他的分配正义要求,按照比例平等原则把这个世界上的事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成员,不相等的东西给予不相等的人[15]。在矫正正义中,不管是自愿交换(往)还是非自愿交换(往),主张以等值(公平)交换为正义,即“交往以前和交往以后所得相等”{21}。
4.用自由解释正义
博登海默曾经如此地结论,古典以来“整个法律和正义的哲学就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建构起来的”{12}。因此,使用自由的概念解释正义的经典作家可谓众多。德国哲学家康德( Immanuel Kant, 1724年-1804年)第一次明确地用“自由”去定义正义。他从自由是属于每个人的惟一原始的和自然的权利这一前提出发,将正义定义为“一些条件之总和,在那些条件下,一个人的意志能够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同另一个人的意志结合起来”[16]。德国哲学家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1770年-1831年)也使用了自由的概念解释正义。他曾指出:“正义的真正概念就是我们所谓主观意义的自由”,“任何定在的,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这样,“能给予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的法律即合乎正义”{22}。英国哲学家和社会学家斯宾塞(HebertSpencer,1820年-1903年)同样用自由的概念解释正义。他认为,同正义观念相联系的最高价值并不是平等,而是自由。他将自己的正义观归纳成为一个经典公式:“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干他所想干的事,但这是以他没有侵犯任何其他人所享有的相同的自由为条件的”[17]。当代英国法哲学家和经济学家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 1899年-1992年)和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和伦理学家诺齐克( Robert Nozick,1938年-2002年)都是众所周知的典型的自由正义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