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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双重目的论之批判与重构(下)

  

  3.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是对现代刑事诉讼目的范式准确且完整的描述。这一理论范式的确立,真正实现了刑事诉讼目的研究范式的突破和研究取向的意向性转换,(注:参见[美]克里福德·吉尔兹:《文化解释》,纳日碧力戈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9页.)奠定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基础,决定了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发展走向,扩展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视野,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繁荣创设了理论前提。刑事诉讼的最基本问题就是保障人权和维护正当程序,两者唇齿相依,相辅相成,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刑事诉讼目的的新范式。事实上,所有的诉讼制度建构都是以此为基础而设计的,所有的诉讼活动都是以此为核心而展开的,所有的刑事诉讼主体都是以此为目的而行动的。正如前文所言,打击犯罪只是承担控诉职能的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法定职责,是政府的法定义务,但绝不是所有诉讼主体的共同目的。而以正当程序保障人权则是承担控诉、辩护和审判职能的所有诉讼主体共同追求的诉讼目的,具有目的同一性。在刑事诉讼中,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无辜者不受非法追诉和已经受追诉者应得到公正待遇、如何排除恣意因素以确保政府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合法性、正当性原则、如何有效地防止政府打着惩治犯罪的幌子滥用法律赋予的国家公共权力而侵害人权、如何确保司法公正等构成了现代刑事诉讼最核心的问题,当然也是设定刑事诉讼目的的基础要素。这就充分说明,现代刑事诉讼法的所有内容都是围绕保障人权和正当程序展开的,两者的相互作用构成了刑事诉讼目的范式的宏大理论体系。


  

  所以,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比较全面地概括了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这一目的范式完全符合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性要求,体现了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一方面,把人权保障目的置于刑事诉讼目的的核心地位,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规律的要求和刑事诉讼法的时代特征。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始终是最重要的法律价值。作为法的宣示性口号,保障人权目的无疑是神圣的,并且成为影响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决定性力量,更是刑事诉讼法孜孜不倦的追求和发展的永恒主题。所以,以正当程序保障人权目的范式充分涵括了人类社会先进的法理念、法文化以及实践智慧。另一方面,这一理论范式又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它通过构建完善的权力制衡机制和权利保障机制,确保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理想目标能够变为实实在在的现实效能.因此,从制度学的角度分析,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目的范式是科学的,符合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公共权力配置的一般原理。正如西方法谚道: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所以,刑事诉讼法只是宣称人权保障神圣还是远远不够的。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目的的实现,必须依靠正当程序建设。没有正当程序的保障,刑事诉讼法就会变异为“没有牙齿的法律”,就会像“稻草人”一样不可能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力量,人权保障就必然沦为空话。显然,保障人权和正当程序在语义上有极大的竞合之处,彼此既相互独立又密切相连,共同指向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目的。但是,两者毕竟不是同一概念。相对于刑事实体法,正当程序具有独立性质、独立地位和独立价值,无疑就是刑事诉讼目的,具有目的价值。而相对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目的,正当程序的手段价值也是非常明显的。一般认为,手段价值是为着实现目的价值而采用的工具性价值。目的价值只有借助手段价值才是现实的。这一原理说明,无论刑事诉讼法设计得多么精致,如果不符合正当程序的内在要求,其人权保障目的价值是永远也不可能实现的,公共权力滥用现象也是难以避免的,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一切理想结果都必将难以转化为现实。这种现象充分说明,以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为诉讼目的的新范式,能够充分体现刑事诉讼自身目的价值与手段价值的统一,有着丰富的理论内涵和广阔的发展空间。所以,刑事诉讼目的以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为新的范式的确立,极大地拓展了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视野,丰富了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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