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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制与调解制度的冲突与融合(上)

  

  对于对抗制在纠纷解决方面的另一个批评是,对抗制下二元的(binary)解决方式或结论形式(对/错,赢/输),在许多情况下是很难被接受的。[12]对抗制下的法官鼓励甚至依赖于当事人的对抗来解决他们的纠纷,但在一些案件中,“事实可能会难以准确地作出认定,或者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权利对他们而言都是正当、合法的”,[13],如果对这样的案件作出惟一的判断,虽然可以强制解决争议,但从社会和心理意义上而言,这些纠纷并未得到真正的解决。因为对抗制下的非赢即输的结局也强化了当事人的心理对抗,加剧了社会关系的紧张。在一些案件中,“赢”得诉讼也许并非最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14]


  

  二、美国对抗制度下的调解


  

  (一)冲突中的融合:美国调解制度发展历程


  

  美国调解制度的源起,最早甚至可以追溯到美国的殖民地时代。当时,新阿姆斯特丹的荷兰殖民者以及麻萨诸塞湾和康乃狄克、宾夕法尼亚、南卡罗莱纳等殖民地的清教徒,就习惯和喜欢通过调解或仲裁来解决纠纷。[15]建国后,美国效仿宗主国英国建立了对抗制审判方式,对抗理念逐渐渗透并主导了美国社会。在奉维护权利为天然的美国人观念中,法律代表着共同的价值,诉讼被视为“权利遭到侵害或发生冲突时借助国家强力保护的最有效和最终的手段”。[16]在这种思潮的主宰之下,调解追求合作(cooperation)和妥协(compromise)的风格显得格格不入,因此从对抗制确立时起就逐渐退出了美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舞台。


  

  但调解的命运在20世纪初出现转机。当时,着名法学家、哈佛大学教授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对对抗制下法律的社会救济能力提出了质疑。庞德警告说,“当人们需要法律来做些什么时,??法律的实施却是困难重重。”庞德呼吁法律体制进行改革,并重申了仲裁和调解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性。[17]


  

  庞德的预言在随后几十年里很快就变成了现实,一些以ADR方式作为解决某些类型争议的有效途径而大受欢迎,其中主要就包括调解。当时美国的几个州和自治城市(municipalities)创设了调解程序解决劳动管理纠纷(labor-managementdisputes)。而在一些城市和社区,一些贫困的城市居民如果不能支付诉讼费用或者遭遇诉讼拖延,调解程序将作为替代方式来解决他们的纠纷。[18]不过在当时,ADR的发展并未得到联邦立法机构或法院的支持。


  

  调解制度处境的根本性转变发生在20世纪60、70年代。当时美国爆发了声势浩大的民权运动,从两个方面助推了调解制度的发展。一方面,民权运动极力倡导在各种社会机构中更多的民主参与,包括纠纷解决机构。因此,一种以授权社区(community empower2ment)、当事人参与(party participation)和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为特征的模式,得到了那些关注实质正义和民主进程的人士的支持。其结果便是“邻里正义中心”(neighbor2 hood justicecenters)以及各种更加本地化的社区纠纷解决中心得到资金投入和支持。[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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