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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种类与名称

  

  笔者认为,在未来发展专门的社区矫正服务机构的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上述的“精干、协调、高效”的原则。对于这类机构的建设,不能贪大求全,不能谋求建立一种规模庞大、无所不包的社区矫正服务机构。这样,就为大量使用社会上现有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留下很大的余地,就可以在未来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大量使用合同制矫正工作者。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机构对于合同制矫正工作者的重要性缺乏明确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应当改变这种状况,把合同制看成是更加广泛、高效地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最佳途径之一,创造性地利用合同形式吸收大量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充分发挥“外脑”的积极作用。如果能够这样做的话,一方面可以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彰显社区矫正依靠社会的特征;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机构建设和人员配置中贪大求全带来的沉重包袱。


  

  对于合同制社区矫正工作者,可以考虑使用这样的英文名称contracted community correctional worker。


  

  (4)社区矫正志愿者


  

  社区矫正志愿者就是无偿地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一定服务的社区居民。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充分利用志愿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中得到普遍重视的内容。无论是司法部的规范性文件中,还是各地的规范性文件中,都做出了这方面的规定。同时,也必须看到,利用志愿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发展,各地会在如何利用志愿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方面创造出符合中国经济社会特点的、切实可行的途径和方法。


  

  如何称呼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人员呢?在已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使用了3种名称:社会志愿者、社区矫正志愿者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在这3个名称中,“社会志愿者”所包含的人员范围似乎过于宽泛,没有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同时,“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又似乎过于繁杂,读起来比较拗口,使用起来不很便捷。因此,相比较而言,使用“社区矫正志愿者”这个名称似乎比较恰当。


  

  在“社区矫正志愿者”这个名称中,“社区矫正”表明了这类人员的工作领域和内容,而“志愿者”则表明了他们的具体身份。因此,这是一个比较可行的名称,较好地显示了这类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身份特征。


  

  对于“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可以考虑使用这样的英文名称community correctional volunteer。


  

  3.类型名称


  

  尽管可以将社区矫正工作者划分为上述不同的具体类型,但是,他们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无论是从他们之间的法律地位来讲,还是从他们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的作用来讲,他们都不处在同等的地位上。因此,为了在这些方面加以区分,可以参照国际社会的一些人员划分,将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划分为两大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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