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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跨学科研究:历史与现状

  

  正因为这一历史阶段美国的国际法分析实证主义承认“任何法律体系的有效性必须取决于一些权力来源的存在,不管是军事的、政治的、经济的,还是意识形态性质的”,“其对国际关系中权力与法律之间能动关系的理解实际上是现实主义的和相对复杂的”。[12]是故,可以说,虽然当时美国的国际法研究始终“紧扣”国际关系之现实,然则,由于这一历史阶段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尚未发达,当时美国的国际法分析实证主义与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现实主义之学科交叉程度仍然是浅层的。


  

  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跨学科研究:“趋离”阶段


  

  从二战之后至20世纪60年代,属于美国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跨学科研究之“趋离”时期。此乃国际关系理论中传统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对垒,并逐步占据优势的时期。在这一历史阶段,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对美国国际法学者也形成了不得不予以回应的挑战。


  

  随着国际联盟的破产和二战的爆发,威尔逊主义田园诗般的梦想破灭。二战之后,世界进入了冷战时代。在批判理想主义“乌托邦式”理论的基础上,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开始勃兴。该派主张,在处于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中,为了生存和安全,国家以争权夺利为要务,亦即国家权力和利益决定国家的行为,国际法至多只是一个介入变量,乃服务于增进国家权力和利益的一种工具。质言之,在国际政治中,国际法处于次要和从属的配角地位。


  

  在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兴起之初,为了击败理想主义学派,推翻其法制至上的理念,需要对夸大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作用的倾向进行批判,或对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地位的有限性做出论证。因而在当时的一些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著述中,包含了大量对国际法的论述,尽管这些论述多具有反国际法的性质。例如,1948年出版的汉斯·摩根索(Hans J.Morgenthau)的《国家间政治:权力斗争与和平》、1939年出版的爱德华·卡尔的《20年危机(1919-1939):国际关系研究导论》和1962年出版的雷蒙·阿隆(Raymond Aron)的《和平与战争:一种国际关系理论》等传统现实主义经典之作中,都用了相当大的篇幅来论述国际法原理。


  

  在这一历史阶段,面对现实主义的冲击,理想主义学派虽已居下风,但并未彻底落败。在美国,一些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学者仍然坚持国际法之于国际政治具有“相关性”。例如,在1968年出版的《国际法的相关性》论文集中,相对于现实主义学派摩根索、霍夫曼等人的论文,理想主义学派的作者——卡尔·多伊奇(Karl W.Deutsch)、昆西·赖特(Quincy Wright)、理查德·福尔克(Richard A. Falk)等更加重视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13]


  

  在方法论上,这一时期国际关系理论出现了科学主义与传统主义之争。美国的科学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批判传统现实主义学派过分强调权力的作用,忽视了伦理、道德和法律等因素。[14]当时,采取科学主义方法的一些国际关系理论学者对国际法仍然相当重视。例如,在1968年出版的《国际关系的分析》一书中,美国科学主义主要带头人和“首席革命家”多伊奇认为,国际法能够“节省时间,消除困难和不确定性。它预先做出了许多规定,减少了沟通和决策的负担,协调了不同行为体的预期,并有助于提高对将来的可预见性……国际法背后最重要的制裁不仅是行为者的自我约束,而且还有这样一种认识:如果国际法不存在或被藐视,所有的当事方将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面临更多的困难。此种情形类似于交通规则,例如,车辆必须靠道路的右侧行驶,如果不遵守这样的规则,通常就会带来更大的麻烦和危险”。总之,“几个世纪以来,国际法不仅生存了下来,而且实际上还得到了发展。总的说来,破坏国际法不可能不导致严重的后果”。[15]又如,美国科学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另一代表人物莫顿·卡普兰(Morton A.Kaplan)1961年与尼古拉斯·卡岑巴赫(Nicholas deB.Katzenbach)合写出版了《国际法的政治基础》一书,其被誉为“后二战时代的一部经典之作”。[16]在该书的前言中,作者开宗明义地指出:“本书主要是廓清有关涉猎国际政治和法律互连模式的内容,我们运用了国际政治的体系理论。我们希望这样的一个路径会从阐释性的理论视角将国际法规范与它们的政治基础联结起来。”对于国际法的意义,作者接着表明,“一种路径强调国际行为达到规范性导向之程度,而这既是明智的也是可取的,可以帮助防止滥用一些认为所有国家行为是或应该是以主要考虑权力之导向的理念。虽然国际社会在相当程度上依靠自助,但是,假如不承认它也是有法律和秩序的体系这一事实,那么就无法适当地理解国际社会。厘清此等规范性的秩序功能如何以及为何,是本书的一个主要目的”。[17]


  

  然而,应当看到,当时美国的理想主义及科学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威尔逊时代的传统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相比较,对国际法地位的强调已大打折扣。例如,尽管兼为当时激进的理想主义和科学主义代表人物的多伊奇对国际法推崇有加,但他仍然明确表示,“通过世界法律实现世界和平”,尚不可预期。[18]


  

  在这一历史阶段,面对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挑战,美国国际法学界的许多学者开始不同程度上否定传统分析实证主义国际法学派(如汉斯·凯尔森的“规范法学派”)坚持的国际法具有自主性的核心主张,重新思考国际法与国际政治之间的关系,当时形成的美国国际法新学派都拉近了国际法与国际政治之间的距离,认为国际法不可能摆脱权力政治的约束;相应地,这些美国的国际法新学派都主张国际法的形式不是僵硬的“规则”,而是对国际政治开放的一种“过程”。[19]其中最著名的是“政策定向学派”、“国际法律过程学派”以及“世界秩序学派”。


  

  国际法的“政策定向学派”,又称“纽黑文学派”,由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的迈尔斯·麦克杜格尔(Myres S.McDougal)和哈罗德·拉斯韦尔(Harold D.Lasswell)于20世纪40年代初开始创立,50-60年代兴盛于美国。该派主张,国际法是一种兼得有效性和权威性的国际社会过程。对有效性的肯定实际上将权力这一因素引入了国际法律过程。由此,美国作为战后实力超强的国家,其行为和反应理所当然地将成为判断国际法律过程有效性必不可少的标准;[20]另从权威性来看,美国也会采取“自证正当性”的单边主义做法。总之,依政策定向说,“法律是美国国家利益的婢女(其他国家将用它们自己的政策代替美国的)。显然,这样的‘法律’不是调整行为的:它不是约束,而是放纵。法律变成了仅仅是权力的增量”。[21]英国著名国际法学者、曾任国际法院大法官的罗莎琳·希金斯(Rosalyn Higgins)认为,政策定向学派主张国际法是权威性和有效性的结合,其中的有效性(即权力的控制作用)不可忽视,这样就把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引入了对国际法律过程的分析。[22]


  

  “国际法律过程学派”又称“哈佛学派”,由任教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艾布拉姆·蔡斯(Abram Chayes)以及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托马斯·埃利希(Thomas Ehfiich)、安德烈亚斯·洛温费尔德(Andreas F.Lowenfeld)和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等人于20世纪60年代创立。相对于政策定向学派对权力之于国际法影响的强调,国际法律过程学派虽然重在说明国际法对国家行为的制约性,但是其并不否认国际关系对国际法的决定作用。蔡斯、埃利希和洛温费尔德三人曾明确指出:“国际法律体系中变化的主要原因是国际生活质地和复杂性的巨大变化。”“有人主张取代暴力世界的唯一选择是法律世界。如按此等提法,则这样的观点是与咒语只有一步之遥的幻想。它们可能是对法学家自尊的奉承,但是经不起分析。”[23]亨金在这方面的论述则更为具体:就国际法而言,“其在为国际社会提供一个框架、一个模式和一个构造的同时,反过来也源于国际社会的关系。制定或不制定法律反映了体系中的有效政治力量。制定了的法律是国际事务的一个力量,但其影响只能置于这样的背景中理解,即其他力量支配着国家及其政府的行为”;同时,“国际社会获得的法律的数量和种类取决于政治体系同质性的程度以及共同的或互惠的利益之程度”。[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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