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预算和财产的用途处分联邦律师协会的财产;
――行使联邦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联邦律师协会执委会会议由会长根据需要召开,但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果联邦律师协会执委会委员不低于三分之二参加执委会会议,则视为有效会议。执委会会议决定有参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即为有效。会长的权力较大,基本决定联邦律师协会的日常事务和人士任免。会长、副会长和其他执委会的律师委员,可以从事律师业务,同时对其在联邦律师协会执委会中的工作可以活动全俄律师大会确定的报酬。联邦律师协会和其执委会不得从事律师业务,也不得进行其他经营性活动。
俄罗斯联邦联邦律师协会的第一任会长是谢梅年科(Семеняко Евгений Васильевич),于2003年1月31日在第一届全俄律师大会上当选,2007年1月再次连任,同时为圣彼得堡律师协会会长。
九、外国人在俄罗斯从事律师业务
外国人取得俄罗斯律师资格
《俄罗斯律师法》取消了苏联时期对外国人取得俄罗斯律师资格的限制,实现了国民待遇,只要符合《俄罗斯律师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取得俄罗斯律师资格。
执业地点限制内外有别
对于俄罗斯律师,其有权在俄罗斯联邦领域内从事律师业务,不需要任何其他许可。
对于取得俄罗斯律师资格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如果联邦法律没有其他规定,则允许在俄罗斯联邦的私有领域内从事律师业务,也就是说俄罗斯联邦法律可以限制外籍俄罗斯律师在俄罗斯境内的执业地域。
外国律师在俄罗斯的执业限制
对于外国律师(即指取得外国律师执业资格,没有俄罗斯律师资格,仅以外国律师名义提供律师服务的外国人)在俄罗斯从事律师业务,《俄罗斯律师法》第2条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第一、外国律师在俄罗斯只能提供与该国法律有关的法律服务(юридическая помощь),即中国律师只能提供与中国法律有关的法律服务,美国律师只能提供与美国法律有关的法律服务。
第二、禁止外国律师提供与俄罗斯联邦国家机密有关的法律服务。
第三、在俄罗斯从事律师活动(адвокатская деятельность)的外国律师,要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在专门的登记簿登记,没有相应登记的外国律师禁止在俄罗斯从事律师活动。
2003年9月19日,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卡西亚诺夫签署第584号政府令,通过了关于设立外国律师在俄罗斯执业登记簿的条例。
十、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俄罗斯律师法》(第6条第1款第6项)要求律师要根据俄罗斯联邦性法律对违反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条款而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投保,所以,这种保险是强制性的。但在《俄罗斯律师法》实施时,该条款并没有立即实施,而是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此之前,律师可以对执业责任自愿投保。由于律师执业责任险的市场还不成熟,没有实质性推进,俄罗斯立法部门也没有制定相应的专门法律,所以,到目前为止俄罗斯律师执业责任险还没有开始执行。
2007年12月3日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俄罗斯律师法》修正案,中止了上述条款的实施,直至关于强制性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联邦法律生效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