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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司法制度:俄罗斯律师

  

  在协会制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活动和结算关系方面适用《俄罗斯联邦非营利性组织法》的规定,如果这些规定与《俄罗斯律师法》没有冲突。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将设立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律师协会执委会,并说明设立人的情况、事务所的地点、律师协会执委会与事务所的电话、电报、通信等联系方式,并附有经过公证的设立协议和章程的副本。


  

  合伙律师事务所(Адвокатское бюро)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律师有权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因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活动而产生的关系适用《俄罗斯律师法》关于协会制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除非《俄罗斯律师法》就合伙律师事务所另有规定。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订立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根据合伙协议合伙律师应当共同努力以所有合伙人的名义提供法律服务。


  

  合伙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合伙协议的有效期;


  

  ――合伙人决议的程序;


  

  ――管理合伙人的选举程序和权限;


  

  ――其他主要条款。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基本事务由管理合伙人进行,如果合伙协议没有其他约定。与委托人的关于提供法律服务的协议(委托代理合同)由管理合伙人签订,或者由其他合伙人根据对其签发的授权委托书签订,但均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前述的授权委托书中,要注明与委托人和第三人签订协议和交易的合伙人权限的所有限制,这些限制应当让委托人和第三人所知悉。


  

  合伙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合伙协议的期限届满;


  

  ――合伙人之一的律师资格终止或者中止,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协议在其余合伙人之间继续有效;


  

  ――合伙协议根据某一合伙人的要求被解除,而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协议在其余合伙人之间继续有效。


  

  自合伙协议终止之后,其所有合伙人就未履行的共同债务对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某一合伙人退出合伙时,其必须向管理合伙人移交其办理的所有案件手续。


  

  退出合伙的合伙人,就其参与合伙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对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担责任。


  

  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可以改制为营利性组织或者任何形式的非营利性组织,但可以改制为协会制律师事务所。


  

  在合伙协议终止后,律师必须签署新的合伙协议。如果新的合伙协议在之前合伙协议终止后1个月内未能签订,则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改制为协会制律师事务所或者解散。从合伙协议终止到合伙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协会制律师事务所或者签订新的合伙协议之前,律师无权签署关于提供法律服务的协议。


  

  法律咨询事务所(Юридическая консультация)


  

  在一个司法辖区(судебный район)内,如果该区所有律师执业机构内的律师总数少于相对于每名联邦法官两个律师,则律师协会根据相应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利机关的建议设立法律咨询事务所。


  

  法律咨询事务所属于按照机关的形式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改组、改制、解散和活动问题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俄罗斯联邦非营利性组织法》和《俄罗斯联邦律师法》调整。


  

  律师协会支付给派遣到法律咨询事务所工作的律师的报酬数额以及法律咨询事务所费用开支预算每年由律师大会确定。


  

  法律咨询事务所的物质技术保障的方式和条件以及派遣到该所工作的律师的办公和住房的分配等相关问题,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调整。


  

  八、俄罗斯律师业的管理机构――律师协会(Палата адвокато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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