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程序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必由之路
新中国程序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在短短三十多年时间里从无到有、从分散到集中、从低层级到高层级,走过了一些国家上百年走过的路程,取得了长足进步。在观念上,强调程序独立价值的程序本位论取代了传统的程序工具论,毒树之果不得采、违反法定程序无效等理念成为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在发展思路上,最高权力机关形成了系统的、比较成熟的程序法制建设路线图,单行的行政程序法典陆续出台,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正在积极酝酿中;在制度上,陈述申辩、信息公开、听证、正当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性制度已经建立起来,并得到普遍的重视。这些成就的取得,对养成重实体轻程序习惯的当今中国而言非常珍贵。但我们也要看到,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的要求相比,与人民日益增长的权利保护要求相比,我国的程序法制建设还有不小的差距。例如,程序法制并未覆盖国家管理的全部领域,有的程序规范尚未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程序的正当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保障公民权益的程序制度还不健全,轻视甚至侵犯公民程序性权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制裁程序性违法的手段和措施显得疲软,复议、诉讼的受案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大等。要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采取多种手段强化程序法制建设:
首先,必须进一步强化程序法治的理念,高度重视对公民权益的保护。程序法制具有多重功能,包括保障权力的充分行使,监督和规范权力运行,保护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设定程序法制的时候,必须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来考虑。这是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改革、发展、稳定的真正动力。维护人民的利益是党的宗旨的体现,是国体和民主政治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其次,必须尽快完善程序法律制度,实现公正与效益等价值的有机整合。权力的行使不仅要公正,而且要以显而易见的、易于接受的、令人信服的方式或渠道实现。这就是说,权力的行使不仅要以追求客观公正为目的,而且要以程序公正作为路径。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正的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必要条件。但是,程序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绝对的正当价值,并不一定能够确保公正的实现,程序必须具备一定的标准,才有可能成为实现公正的保障。这些标准包括:中立原则、对等原则、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原则、比例原则、有效救济原则等。公正价值必须与效率等其他价值相协调,既要防止其他价值对公平价值的挤压,也要防止其他价值难于实现而反过来影响公正价值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