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比较分析两部法律的差异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一)对所有权的对比分析及立法建议
对于所有权,公约并未详细规定,而我国合同法虽是以公约为蓝本所创制的,但对公约中所未明确的所有权方面却制定出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规则。虽是如此,但在实践中依然面临着很多的问题:1.在国际贸易中首先适用的是公约,而公约中却没有规定,这就从根本上难以解决所有权转移这一难题;2.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适用何国法律,而作为买卖一方,又存在多种选择,有本国法、对方所属国法、合同签署国法、合同履行地法,因而不论当事人怎么样选择,这都增加了法律适用的难度;3.在当事人未选择的情况下或约定不明确时,我国作为国际贸易的一方,与一个不属于缔约国的国家进行贸易行为,那么这个法律的适用又该如何选择;因此,对于国际贸易这个一切向“钱”看,最大限度追逐经济利益的行为,这种法律选择显然是费时费力,不符合实际需要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在所有权上面最迫切的需要就是从国际上统一立法。正如我国合同法在吸收借鉴德、法立法的基础上所确立的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一般情况,以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为补充的基本原则,在国际上也可以借鉴各国好的立法经验及国际惯例的规定,在尊重各国的法律自治权的前提下,通过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所有权达成协议,从而对所有权转移给予明确的规定,以避免在实践中所造成的法律适用冲突。
相对于国际立法,我国合同法虽然对所有权原则下给予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对各种具体情况的规定还是不足的,应该更加完善,当然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完成这一补充立法。
(二)对风险转移的对比分析及完善立法建议
对于风险转移这一问题,不论是公约还是合同法都给予了较详细的规定。对比公约的66—70条与合同法的141—149条我们可以发现两者还是有较大的差异,因而在立法上都有着不足,应予完善。
1. 明确规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约定相对于法律规定优先适用。
在我国合同法142条确定了风险与所有权相分离的,以交付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基本原则,这与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对于法律另有规定及当事人约定的情况那个先适用并未明确,而在实践中我们多以“当事人约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适用”为原则,因而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