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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全生产中的事故报告制度

  

  除了参保率低会影响事故报告外,《工伤保险条例》还有两个不利的因素。首先是用人单位不缴纳保险费的责任小。保险费只是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但是条例又没有规定要强制缴纳。用人单位不缴,条例第六十条仅仅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其次,条例规定了繁琐的工伤理赔程序。走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整个程序,往往需要数年,这种情形类似于1995年开始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实施15年来效果不佳主要在于赔偿程序过于复杂。好在这两个问题被立法部门注意到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在加大用人单位不缴的惩处力度,简化理赔程序上进行了较好的修改。


  

  有学者提到,要激励雇主有积极性参与到工伤保险体系中,满足大数法则的条件,可以通过设计合理的行业差别费率——经验费率来实现。经验费率将企业的费率与其一段时间的事故率挂钩,根据事故率上升或下降及时调整保险费。[24]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费率机制基本实现了这一建议。笔者以为还可以将生产单位对事故报告制度的遵守程度纳入到经验费率制定的考量因素当中。虽然这与根据事故率调整保费之间存在矛盾,但是从解决事故的角度看,仍有其合理性。事故报告制度遵守得好,就可以降低保险费率,作为对生产单位的奖励。


  

  四、完善事故报告制度的构想


  

  事故报告制度在实践中运行的怎么样呢?由于受我国事故统计信息化的制约,很难有一个真实的数值反映事故报告制度的实效,另外,在上文分析得出的四个影响事故报告制度运行的因素中,监管权限划分与行政法律责任规定已在不断完善之中,但是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社会保险建设在相当长时间内无法克服,结合安全生产领域以外已有的一些成果和未来事故报告制度的发展,特提出以下完善的建议。


  

  1、建立强制性报告、志愿性报告与未遂事故报告免责的一整套机制。我国目前的事故报告制度是强制性的,责任主体的报告积极性不高。[25]事实上,若能把志愿性报告与未遂事故报告免责结合起来,效果会大为改善。2004年9月16日,民航总局在北京正式启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简称SCASS),该系统对于其它行业,特别是医疗系统具有借鉴意义。许多发达国家已将此原理应用到其他行业的安全工作,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已推广到海运、高速公路、医疗等领域的安全信息收集和研究,对减少事故和提高安全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6]另外增加未遂事故报告免责的规定是对强制性报告和志愿性报告的有力补充。据不完全统计,未遂事故约是已遂事故的300倍。由于工作人员认识上的问题。很多未遂事故并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另外,工作人员自身错误造成的未遂事故最容易被隐瞒,即使反映也是将不利于自身的许多关键细节隐瞒或拼凑事实。实行“免责报告制度”能够消除因为怕受到处罚而隐瞒事故的行为,使得发生的有人员责任的未遂事故能够得到正确反映,对于正确掌握安全生产状况、分析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完善未遂事故管理,是对未遂事故管理的补充和完善。[27]


  

  2、建立监管与走访相结合的机制。事故信息的收集若只是等待与事故发生相关的责任人员的报告,则监管者必然会受到蒙蔽,为此监管者有必要深入基层,主动获取事故信息。在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的管理界就有过一种新概念,叫管理者走访,即管理者不应坐在办公室里,要到实际工作中,每周至少要花l小时时间进行走访,要遍及管理的每个角落。其目的在于让管理者发现问题,便于与员工沟通、交流,把管理者的安全理念运用到实际工作当中,并显示高层领域建立安全文化的决心。[28]


  

  3、建立举报人与监督机关协调参与的机制。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一方面通过立法建立授权或强制性的报告体系,促使医疗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告。另一方面,鼓励民间机构或个人加入志愿报告系统。同时,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医疗差错报告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委托研究机构.对报告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挖掘事故发生原因.及时地向医疗服务机构传递信息、提供预警信号。[29]就我国实际而言,就是要加强举报人与监督机关的协调参与机制。监督机关主要是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新修订的行政监察法在改善派出监察机构的管理体制、扩大监察职责之外,还增加了保护举报人的规定[30]。监察机关应该搭建各种平台为举报大开方便之门。另外在事故调查中,若发现犯罪情况,监察机关还应该与检察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2006年2月23日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强调了检察机关参与事故调查工作的重要性,但是介入时间却是在事故曝光之后。事实上,检察机关介入的时间还应该提前,这就要与举报人、监察机关结合起来。举报人一般是事故现场的知情人或事故发生单位的职工,如果检察机关能与举报人紧密结合,再利用监察机关的优势,则会大大增加发现事故犯罪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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