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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证据法学的理性主义传统(三)

  

  证据法学研究是一个争议不断的领域。其中有一些争议确实属于证据法研究的某个特定方面,例如概念上的分歧、关于推定、传闻以及最佳证据规则的争议等等。其它的一些争议则体现了标准法律或法理学争议的具体应用,如对陪审团、对抗制或者法官造法、法典化等方面表示赞成还是反对的争议。有一些分歧,如功利主义者和义务论主义者之间的分歧、民权自由主义者和法律与秩序的主张者之间的分歧、帕斯卡主义者和培根主义者之间的分歧,则反映了更宽泛的差异。有一些争议在历史上有相当程度的连续性。例如,现在于英国就刑事诉讼程序及证据改革所发生的争议,在1820年代和1830年代期间就曾经在爱丁堡法律评论中进行过了。


  

  虽说存在这些理论上的紧张和歧见,但是从吉尔伯特到边沁、撒耶、威格摩尔、克劳斯以及麦考密克,在几乎所有的证据法学家之间,确实存在着一些基本的共同点。在审判的性质和目标方面、在对过去事实的认识和确信方面以及在对争议事实问题的推理中所涉及的因素方面,英美证据法学者几乎无例外地,或者以明示的方式,或者以默示的方式,表现出了相似的看法。但是,他们在证据规则的范围和必要性、证据法的作用和理论基础、特定证据规则的细节以及其他许多方面,却存在着不尽一致的见解。但是这些歧见是在基本命题和概念相同的构架内发生的。


  

  以包含着一系列主张或观点的模式形式或者理想范式,将那些为英美证据法学者所共同认可的认识论和逻辑学上的重要命题提出来,是适宜的。这些命题是学者们都予以接受的。


  

  (一)、关于认识论上的命题


  

  1、 事件和事态发生并存在于人们的观察之外;真实的陈述是同事实相符的陈述,也就是同外在世界中的真实事件或事态相符的陈述。


  

  2、 对过去事件的当下认识原则上是有可能的;在此背景下,“认识”意味着有保障的确信,它满足了与真实世界的事实陈述真实性相联系的特定的证明标准。


  

  3、 对过去事实的当下认识,典型地看只能基于不完全的证据。由此所派生,对所主张的过去事实真实性的证明,典型地看只能是一个盖然性或可能性的事情,而缺乏完全的确定性。


  

  4、 对过去事实主张的真实性的盖然性判断,一般地说,必须基于对外在世界中事件通常过程的“库存知识”来进行。在任何一个给定的社会中,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时期,“库存知识”依次包括盖然性、为科学界所确立和接受的一般定理、专家意见以及基于社会成员经验而形成的“普通意识”定论。


  

  (二)、关于审判中事实认定的命题


  

  1、特定的过去事实主张真实性,也即案件中系争事实的真实性,必须根据提交给决定者的相关证据获得证明,


  

  这是实施实体法的必要条件。


  

  2、基于证据,通过对事实主张真实性的决定实施实体法,乃是实现补救的正义也即法律正义的必要条件。


  

  3、既然对于事实主张的决定一般只能发生在不确定的条件下,那么,法律正义便只能满足于缺乏绝对确定性的证明标准。


  

  5、 决定的正确性,也即,将有效的实体法正确地适用于被证明为真实的事实,乃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价值。当然,对于决定的正确性应当被赋予何种优先性,还存在着争议的余地。因为,这个价值同诸如国家的安全价值、家庭关系的保护价值、程序公平价值以及其他价值,存在着潜在的冲突。特定的证据制度、证据规则、证据程序、证据技术以及证据手续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最大限度地实现事实认定上的精确性,是对它们作出评价的一个重要标准。但是它不是唯一标准,此外,诸如速度、便宜、程序公平、人道主义、公共信任以及避免对程序参与者的骚扰等等,也是可适用的评价标准。这些关联的优先性应当如何设定于这些各不相同的标准,也是一个有争议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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