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犯罪预防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在犯罪预防教育过程中,各职能部门结合实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预防教育也确有效果。但总体来说,一些教育措施的针对性不强,收效甚微,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教育活动的被动性。少数单位部门认为预防职务犯罪是职能部门的任务,与自身业务联系不大;认为预防教育的方向性、指导性差,有效性难以实现。这些思想倾向和思维定势的客观存在,导致预防教育存在等靠现象,不能积极应对形势发展开展调查研究,严重制约了教育活动的实效。
第二,教育涵盖面的狭窄性。预防工作是一个社会全民大预防,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但目前预防工作没有在案前下功夫,只是根据上级的文件指示精神找几个对口单位或部门搞系统预防、专项预防,对发案单位或部门开展警示教育,而没有对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全方位的预防宣传教育,致使法律宣传教育出现了盲区。
第三,预防专业队伍的滞后性。目前,在检察系统中,相当比例的基层检察院没有成立独立的预防机构,负责预防工作的人员由反贪局综合部门人员兼任。这样,一方面预防体制没有理顺,负责预防工作的人员难以大胆地开展工作;另一方面预防工作人员不能集中精力干预防,只能停留在应付状态,更不用说预防工作人员的素质向专业化水平上发展。
第四,年轻干部教育的空白性。当人们对“59岁现象”所指代的腐败状况不再陌生时,贪污犯罪的年轻化现象又悄然登场,走进了人们的视野。社会阅历浅,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认识是年轻干部犯罪的主要原因,因此遏止职务犯罪年轻化现象,既要“惩治于已然”,更要“防患于未然”,把35岁以下的年轻人列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点对象,加强对年轻干部政治思想教育,完善基层选人用人制度,提高队伍素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第五,要求标准与教育内容的错位性。最高纲领化的教育与最低标准化的要求在一些部门的预防教育活动中屡见不鲜。在针对党员的教育中,虽然一直坚持党员先进性的标准,但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只满足于一般的要求,甚至是“托底”的标准。
此外,部分最低标准化的要求也难以落到实处。例如有的政府部门或企业制定的严禁、不准、不得等规定。多达几十条、上百条,但是像公安部门提出的“禁酒令”这样真正管用的制度并不多,从中可以看出许多教育的无奈和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