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犯罪主体单位化。犯罪分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往往是相互勾结,互相利用,把公共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落入个人腰包。然而所谓单位犯罪,是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谋取单位整体的非法利益的行为,单位犯罪作为一个新的犯罪形式出现,以为集体谋利益作幌子,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单位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往往以走私、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手段,谋取集体非法利益,严重扰乱国家的经济秩序[1]。
第四,犯罪年龄年轻化。九十年代,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有所谓的“59岁现象”之说,而现在却又出现了“35岁现象”之论,犯罪年龄明显趋于年轻化。近年来,一些权力部门的少数青年干部,尤其是掌管一定权力的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收受“红包”、“礼金”不断,认为这是一种“社会现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交礼仪”。例如原广东省交通厅副厅长李向雷,是复旦大学毕业的研究生,不到33岁即担任广东省公路局副局长,当时是全国最年轻的省公路局副局长。遗憾的是,这名年轻干部从担任局长职务第二年便开始收受贿赂,认为节日收点购物券、礼品之类的没啥,慢慢产生了“不贪白不贪、不拿白不拿”的思想,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3年[2]。
第五,犯罪后果严重化。职务犯罪不单纯是危害了本单位的利益和社会形象,更为严重的是侵害了党的威信和国家的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影响到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声望。如果任其漫延与发展下去,必将严重损害党员干部的形象,破坏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职务犯罪的类型化表现形式
第一,权钱交易型。突出表现在利用公权力向当事人索贿或受贿。这些人大多奉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价值观念。
第二,腐化堕落型。表现为少数握有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价值观错位,道德品质沦丧,其私欲膨胀,讲排场,比阔气,甚至在封建迷信中寻求精神寄托;更有甚者集政治蜕变、经济贪婪、生活腐化为一体,沉湎于花天酒地,骄奢淫逸之中。
第三,权力渎职型。具体表现为:一是不办实事,做表面文章,高高在上,衙门作风。二是不实事求是,不调查研究,脱离实际、主观臆断。三是事业心衰退,工作不负责任,得过且过,作风漂浮,玩忽职守。还存在查下不查上,治小不治大,惩外不惩内,罚疏不罚亲的司法不公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