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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不一律入罪无需依赖于“但书”的适用

醉驾不一律入罪无需依赖于“但书”的适用


曲新久


【关键词】醉驾;入罪;但书
【全文】
  

  201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同志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要求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时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义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此外,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1]


  

  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表态不同,公安部方面透露,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2]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就醉驾入罪发表意见时认为,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会一律起诉,而不会考虑情节的轻重。[3]


  

  与此同时,刑法学界对于《刑法》第13条“但书”如何适用也产生了不同的看法。学者多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出发论之,大意为刑法总则对分则有指导性作用等等,[4]但也不乏反对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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