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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质询权研究

  

  澳门基本法第65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第76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尽管两部基本法对质询的规定大致相同,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港澳两地在质询的实践上有着天壤之别。


  

  第一,口头质询的方式不同。香港立法会议事规则规定除特定会议外,每次会议均可以提出书面或口头质询。而澳门立法会议事规则规定口头质询必须在专门为质询举行的会议上进行。更重要的是,只有立法会主席在规定期限内收到3个或3个以上的口头质询,才举行专门的质询会议,否则口头质询的程序结束,之前的质询申请也作废。[12]这就使澳门立法会议员申请口头质询的难度加大,议员对于口头质询并不十分积极。


  

  第二,对各类质询的重视程度不同。香港立法会议员特别青睐口头质询,因此议事规则限定议员每次至多能提出1项口头质询,且每次会议的口头质询不能超过10项。而澳门立法会议员重视书面质询,以至于立法会一度规定议员一周只能提出1项书面质询案;对口头质询则是持鼓励态度。港澳议事规则对质询程序的不同规定,很大程度上是由港澳立法会的实际情况及对质询的不同态度导致的。


  

  第三,政府对质询的态度不同。香港特区政府对每一个质询案均及时、认真作答,否则将受到议员和社会各界的强烈批评,负责答复的政府官员更是如履薄冰、诚惶诚恐。而澳门政府对质询则不重视,存在着拖延推诿、避重就轻等现象,有时议员的质询得不到及时回复,有时即使回复也采取形式主义的态度。[13]两地政府对质询的态度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港澳行政与立法相互关系上的差别。


  

  三、对香港立法会质询情况的分析


  

  尽管港英时期就有了质询制度,但无论是从数量、还是从质询案的影响力来看,香港立法局质询的作用都比较有限。进入上世纪80年代后,随着中英关于香港回归中国谈判的开展以及中英联合声明的签署,香港的政治制度出现了很大的变化,质询数量也逐渐增多。香港回归后,质询案件的数量大大增加。除1997至1998年度提交1296件、1998至1999年度超过2000件外,以后每年均稳定在1500件左右。[14]


  

  (一)不同类型质询案的比较:书面质询、口头质询与补充质询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E部第22条规定了两类质询:书面质询和口头质询。第26条规定了补充质询。书面质询是立法会议员以书面形式提出质询案,政府相关人员一般也以书面形式回答;[15]口头质询则是议员的质询案提出后,要求政府以口头形式回答,政府一般不会拒绝。此外,在口头质询时,其他议员还可以提出补充质询,但不得变相地导致辩论。补充质询是议员在政府回答时即兴提出的,一个口头质询案的回复可能引起更多议员的关注,而且补充质询不需要履行报请、排队等程序,方便快捷。根据笔者的统计,香港特区立法会每年的书面质询案大致在400至600件之间,口头质询一般在150件左右,而补充质询的数量较大,每年均在900至1200件之间。


  

  通过考察回归以来立法会历年口头质询和书面质询的数量,我们可以发现一个规律:书面质询和口头质询案的数量比相对稳定,两者数量比一般都接近3:1。也就是说,回归十多年来,书面质询案的数量一直是口头质询案的3倍左右,即使有变化,幅度也相当小。


  

  口头质询案远少于书面质询案是由二者性质决定的。书面质询程序相对比较简单,只要求政府派员把书面回答交给议员并在立法会备案便结束,时间往往拖得比较长。因此,议员对于不很紧迫的问题,一般采用书面质询。口头质询不但要求政府派相关官员出席立法会当面答复,而且在答复过程中会引起补充质询,答复所耗费的时间往往较长,对政府和答复官员的影响也比较大,因此口头质询的程序较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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