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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罪名亦可并罚

  

  例二:刑法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将“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规定为该罪的情节加重犯,而能够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假定行为人拐卖妇女二人,另外还拐卖儿童一人,假定以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数罪并罚,若没有其他加重情节,每罪最重只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也不会超过二十年有期徒刑。相反,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定罪,由于可以评价为“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而适用该罪的加重法定刑,最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例三:刑法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据将数额和情节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而且最重刑为无期徒刑,[9]当行为人既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又有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虽然也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数罪并罚,但如果每种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均没有达到数额特别巨大,也没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因为每个罪最重只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也不会超过二十年有期徒刑;相反,若将虚开两种发票的税款数额累加,则完全可能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而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罪定罪处罚,则最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需要指出的是,笔者认为在通过数额累加计算而达到判处死刑的数额标准时,不应当判处死刑。众所周知,即便在当今保留死刑(指实际还执行死刑的国家的国家,国家数已不足三分之一)的国家也公认,死刑只应配置给最严重的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犯罪,对于并不涉及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毒品犯罪、性犯罪、人口犯罪等,不能适用死刑。笔者曾经从业律师多年,深感增值税发票犯罪、毒品犯罪等数额犯,最终适用死刑的基本上都是数额累计计算的结果。因此,笔者认为,为彰显我国是当今世界上有影响的政治大国、文明大国的形象,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的适用,故在通过数额累加而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案件中应当特别慎重。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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