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选择性罪名亦可并罚

  

  我们清楚了立法本意后,就不难得出结论:当行为人针对不同宗假币,实施了两个以上的行为,侵害了两个以上的法益,符合了两个以上犯罪构成要件时,尤其是不实行数罪并罚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时,原则上可以考虑数罪并罚。例如,当行为人出售与购买的,或者出售与运输的,购买与运输的是不同宗假币时,就可以数罪并罚。又如,当金融工作人员购买的假币与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换取真币的假币不属于同一宗假币时,就可以数罪并罚。再如,行为人持有的假币与其使用的假币属于不同宗时,也可以数罪并罚。又如,刑法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三年有期徒刑,假定行为人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且每一种行为均属情节严重,若仅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罪定罪,最重也只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相反,若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数罪并罚,则完全可能判处超过三年的刑罚,从而做到罪刑相适应。再如,某公司既擅自发行股票,又擅自发行债券,若仅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一罪定罪,根据第179条规定,最重只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相反,若以擅自发行股票罪与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罪数罪并罚,则可能判处超过五年的刑罚,从而做到罪刑相适应。


  

  之所以谓之“原则上可以考虑”,是因为,在有的法定最高刑能达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数额犯、情节加重犯条文中,不通过并罚,也可以通过数额累计计算或者认定为加重情节而做到罪刑相适应。例一:刑法171条第1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且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仅限于数额,这样,当行为人出售、购买、运输非同一宗假币时,[8]数额可以累计计算,而达到法定刑升格的数额标准,最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很显然,虽然原则上出售、购买、运输非同一宗假币时可以实行数罪并罚,但数罪并罚的结果可能反而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假定每一宗假币均没有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对每一种行为定罪,最重只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最重也只能是二十年有期徒刑;若非数罪并罚而是通过数额累计计算,数额可能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而被判处无期徒刑。而且,刑法171条第1款仅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而没有限定数额计算的方法,这说明将针对不同宗假币的不同行为指向的假币数额累计计算,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