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公安部作为中央一个单一部门提出的“命案必破”口号,同时契合了下层各级地方党委的需求,得到大力支持。在相当多的地方,发生命案后,当地党委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和政法委书记都会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人员调动、警力调配和相关部门配合、跨区域的设卡、查堵工作上进行协调。公安部和地方党委在这个问题上,相互呼应:作为“条条”的公安机关和作为“块块”的地方党委两个不同的系统由于受到不同的激励,实现了“结构的耦合”——两个结构彼此互动、互相借力,共同促成了一致目标向行动的转化,促成了“命案必破”制度的实现。
四、复杂的因果关系传递
对于“命案必破”的最强烈批评是认为此举可能导致或者至少刺激公安侦查活动中的刑讯逼供。这种担心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并不是空穴来风。2006年国务院《信访条例》实施后,公安部做出表率,“开门大接访,人人都能见局长”。但在一些地方,则出现了另外的作法,如很多基层公安机关为了降低针对公安机关的上访申诉率,对于一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轻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的金钱补偿,公安机关自己拿钱补齐被害人一方的要求和伤害人愿意拿出的钱之间的差价,以获得被害人的满意,减少上访。所以,不当激励的要求“命案必破”未必不会出现为了破案而刑求嫌疑人的现象,甚至可能出现作假案以其他人员顶替的现象。[41]
但是,笔者以为,刑讯逼供的原因极为复杂,抛开超规范的社会因素、科技制约因素不谈,仅仅从规范内看,无法遏制的原因可以从刑法的犯罪构成过窄即主体资格限定、罪状表述等方面寻找。当然更重要的,笔者认为是因为刑讯逼供无法确证(confirm),即被发现、证明、查处的或然性(probability)过低,从而使得实体性、程序性制裁都无从启动,因此刑讯逼供成了一种只有预期收益,而边际成本可以忽略不计的活动。[42]
导致刑讯逼供对“命案必破”持批评态度的看法可能过于简化了复杂世界中的因果关系。因为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任何一个细微因素的变化都可能导致整个系统的变化,而整个系统的根本变化,也可以在逻辑上被任意归于任何一个因素。布洛赫曾经举过一个例子:“假设某人沿着山路行走,不慎摔了一跤,从悬崖上掉了下去,事故是由很多因素造成的,如重力作用,因长期地质变迁形成的地形,还有那条从某村庄通往夏季牧场的山路等。如果天体力学是另一种说法,地球的演变不是现在的样子,如果牧群的季节性迁移也不是高山地带的基本经济基础,那么,就完全有理由说,这场事故肯定不会发生。然而,在调查事故原因时,任何人都会答道:‘失足’。”[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