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尤其是2003年后,上级公安机关对于下级公安机关的支配力日益增强。中共中央先后对公安机关的内部组织人事管理权做了较大调整:“地方各级政法部门继续实行干部双重管理。地方党委决定任免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征得上一级政法部门党组(党委)同意。”[34]“理顺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关系”。“各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由本级公安机关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由党委组织部门审批的,由公安机关提名呈报。”“各级党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干部任职条件,在领导班子职数范围内,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35]实现了公安管理体制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其中“统一领导”被放在首位,也就是“明确当地党委、政府对公安机关领导的同时,理顺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关系。”
此外,笔者认为,公安部提出“命案必破”的口号,也是下级公安机关向当地财政申请改善技术、通讯、交通装备经费和专案经费的好机会。1997年《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不再移送侦查案卷,而是主要证据复印件,以此法律规定为借口,地方各级检察院得以向财政部门申请添置复印设备。最高法院要求基层法院必须建设好“两庭”即审判庭和法庭,基层法院也才因此有理由申请获得地方财政的拨款。此举当然是公安部给予下级公安机关的一个支持。
通常在职级待遇、福利问题上,各个机关的说法都是“要让马儿跑,就要让马儿吃草”。而公安机关在“从优待警”之后的一个必然逻辑就是“从严治警”,[36]那么现在“命案必破”就成为公安机关的首选目标了。[37]
但是,“从优待警”和作为“从严治警”要求之一的“命案必破”不仅仅是公安部协调就能解决的问题,还必须有地方党委的支持,而这又是在组织上理解“命案必破”的另一个关键点。虽然在公安部的推动下,中央要求各地党委给公安部门落实职级待遇,要“从优待警”。但是,各地党委、政府之所以在职级待遇、人员编制控制相当严格的今天,打破部门平衡,打破因袭多年的惯例,给地方公安机关提职、提级、增加编制和经费并支持公安部的一个最重要推动因素,就是公安机关能够为地方政府“分忧解愁”。
这是因为1990年代以来,中共中央高度强调稳定,提出“稳定压倒一切”,社会治安问题在中国社会当下的转型期得到了空前重视。在社会治安问题上,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控制机制:凡是被下达《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通知书》的单位,都要被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在一年内取消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和直接责任的干部,当年不得晋升职务,推迟一年晋升工资档次,在治安面貌改变之前,取消干部本人评先受奖的资格。[38]对于社会治安的忽视还直接影响到了各级干部的职位:“要严格执行领导责任查究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因领导干部工作不力而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问题的地方、单位及部门进行领导责任查究的力度,坚决实施一票否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39]相关部门具体建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三个责任制,“要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绩,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与晋职晋级、奖惩直接挂钩。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干部工作实绩时,须征求所在地区、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意见。”[40]如2004年,深圳宝安区委书记、政法委书记因为宝安区恶化的社会治安状况而被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