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也正是在施行“命案必破”制度以后,在各地公安机关,一旦公安指挥中心接到命案报案,公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就会赶赴现场,并且根据案件情况,迅速调集最得力的刑事技术人员和刑侦、交警、巡警、治安警、各派出所民警甚至武警等各个警种设卡盘查,[27]同时进行拉网式排查,最大限度地对犯罪现场进行控制。“命案”不再是刑侦一个部门的事情,以前受制于刑侦队长的职权范围和人员调用范围所形成的不足被克服。这种被公安机关内部经验总结为“局长挂帅”、“靠前指挥”、“多警种配合、协调作战”的方式非常有成效地提升了命案侦破率。
“第二十次公安会议”之后开始提高对命案侦破要求的一个典型个案就是马加爵案件的侦破:2004年2月23日云南大学学生宿舍发现四具尸体,马加爵被列入重点怀疑对象后,昆明市公安局逐级上报云南省公安厅和公安部,2004年3月1日公安部就向全国发出了A级通缉令,两周后的3月15日马加爵在远离作案现场和自己家乡的海南三亚被群众辨认出来,随即被当场抓获。这样一种迅速启动立案侦查程序,并在全国进行抓捕的行动跟黄勇、杨新海案件形成鲜明对比。按照公安部的统计,2004年公安部部署开展侦破命案专项行动后,现行杀人案件破案率和抓获的命案逃犯数比2003年分别提高了8.4%和79.2%,积案破案数比2003年增加了一倍多。全国3425个县市区级立案单位中,1436个实现命案全破,占41.9%;2005年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在命案侦破中抓获的逃犯数同比上升11.5%,命案发案数同比下降13.6%。[28]
这样的措施所遵循的逻辑就是:通过加大公安机关整体的非物质收益‘对“命案侦破”提出最强的激励,有效促进整个公安机关内部有限资源的正确流向,从而实现命案侦破率上升,公安机关内部的收益和社会收益的趋向一致。
【作者简介】
刘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注释】参见“命案必破、一抓三年,实现两降一升”,载《法制日报》2004年11月5日第1版;“周永康要求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推进侦破命案工作,全面提升打击犯罪能力”,载《法制日报》2004年11月6日第1版。
参见“通报2004年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情况”,载公安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编:《2005公安部新闻发布》(2005年2月3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3~54页;郝宏奎:“侦查学的发展、困惑与反思”,载《侦查论坛》(第3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崔敏:“关于命案必破的冷静思考”,载陈光中等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司法理念与三大诉讼法修改》(2006年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8~62页;“法学专家发表看法命案必破不应成为长期目标”,载《新京报》2006年5月17日A4版。
参见“三条防线确保命案侦破质量”,载《人民公安报》2006年5月17日A1版;“力推命案必破,避免错案发生”,载《新民晚报》2006年5月17日A1、12版。
参见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92~308页。
责任倒查制度,公安局长领导下的专案组长负责制和刑事技术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市、县两级公安局长对本地侦破命案工作负领导责任(包案负责制),统计评比奖惩制度等。
彭真:“在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的讲话”(1981年5月21日、22日),载《彭真文选》(1941~1990年),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09页。
参见罗干:“切实维护社会稳定”(2003年12月12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549~550页。
参见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通知》,法发24号,2006年10月18日。
2003年之后,很多省区法院、检察院出台意见规定对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起诉阶段当事人调解成功的,可以不起诉。参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2006年12月28日)。
比如批评“命案必破”会导致冤、假、错案。但是案件最后的判定是法院作出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只是追诉,没有最后的决断权。
第3个条件是新增加的条件。
参见〔英〕理查德·道金斯:《自私的基因》,卢允中、张岱云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14页、第90~120页。
如“豫陕苏皖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件”,给陕西、河南交界处的农村造成持续性的恐慌。参见王国庆:《追捕杀人恶魔》,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该书对此案件进行了细致的描写。
See James C Scott, Weapons of the weak: Everyday Forms of Peasant Resistance,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5.
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1~132页。
参见〔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91页。
而不是在法律中写进了某一个口号和原则。
最高检察院内部称为二厅、省级以下称为二处、二科,即后来的反贪总局、反贪局。
俗称的六部委“四十八条”即1998年1月1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联合出台的《关于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各地公安局仍有内保机构,如北京市公安局设有内保局,上海市公安局内保处设在治安总队内。
为了行文方便以及更清晰地分析各种变化,下文中笔者均以地市一级公安机关为表述对象,此处的机构变化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就是将内保处改为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笔者此处所指的“预审”是指作为一种工作岗位的“预审”,而不是指1997年公安部“石家庄会议”刑侦改革“侦审一体化”以前的预审处的预审员。
笔者亦不否认可能会有更多的寻租机会所形成的诱惑,如知名的“大款警察”聚敛财富5800多万元的林福久被立案侦查前就是鞍山市公安局负责税侦的分局局长。
法院认定17起,而黄勇本人交代了杀死25人。黄勇案件判决后,从黄勇的埋尸体坑中,又挖出2具尸体。
从理论上说,公安机关的经费是由财政供给的,办案投入不能视为部门成本。但是,在目前的财政预算包干体制下,加之专案经费不能保证支付,公安机关负责人必须考虑经费的节约使用。,因此,经费的分配使用,以及人员(劳动力)调配、流向诱导,就成为一种有限的部门成本。
此前,公安部就已经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公安部刑侦局已经部署提高对命案侦破的要求,“南京会议”既是对这一项工作高规格、高标准的正式提出,也是对此前这种作法的确认肯定。
地方武警部队由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武警部队双重领导,1982年武警部队重新组建后,公安部、厅、局长兼任当地武警部队第一政委。
参见“去年全国近九成命案告破”,载《人民日报》2005年2月4日第10版;“公安部通报今年上半年全国社会治安情况刑事案件:立案数降、破案数升”,载《人民日报》2005年8月12日第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