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将划归公安机关的侦查管辖权进行了内部分工,确定将74种经济案件的管辖权配属给了新成立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各地大都将原来的公安内保部门改建为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从公安部往下到县级公安机关分别称为经济犯罪侦查局、总队、支队、大队。[20]原来相对于刑侦、预审、法制等部门略显边缘的内保部门顿时成为公安机关内部最受领导重视、也最受民警青睐的岗位之一。[21]各级公安部门尤其是担负犯罪侦查、社会治安职责最重的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其领导的关注点和主要警力都向经侦部门倾斜。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目前的“收支两条线”制度和“办案追缴赃款返还制度”下,较多的缴获赃款通常意味着可以获得较多的财政经费返还,而经侦支队所管辖的《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8个小节92个条文中,不管是金融领域的诈骗罪、破坏金融监管秩序的犯罪还是公司、税收、知识产权领域的各个犯罪,基本上都是涉案金额巨大的犯罪,对于公安机关整体的经费收入都会在某种程度上产生影响。但是,原来各级公安机关内保部门的人员由于事权的限制,年纪普遍偏大,人员的侦查、预审能力和相关的经济知识素养基本无法适应管辖权调整后的需要。所以,各级公安机关都将原来刑侦、法制等部门的一批优秀的侦查、预审骨干调入经济犯罪侦查部门。[22]
为了激励,一方面,各级公安部门都给经侦部门提出了一定的罚没收入上缴指标,指标之外可以留利。因此,经侦部门都有较其他部门良好的福利待遇。[23]另一方面,在公安机关的机构改革中,很多地方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率先升格,行政编制高于一般的公安机关内设部门。比如在升格前,普通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国保支队、经侦支队、刑侦支队、治安支队、交警支队、巡警支队、禁毒支队、网络支队、监管支队等大多是正科级编制规格。而经侦支队升格后成为副处(县)级编制规格,支队下辖的各个大队都成为正科级编制规格。对于长期以来职务、级别待遇偏低的公安民警来说,这种符号性收益也激励了更多的优秀人才到经侦部门。
与经侦支队的火热相比,原来公安机关中最受重视的刑侦支队对民警的吸引力和受重视程度有所下降。一方面,公安内部管辖分工调整后,刑侦部门受理侦查的主要是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普通刑事案件。本文讨论的“命案”所涉及的8种犯罪,即全部由刑侦部门管辖,它们大多是需要公安部门持续投入经费、占用大量警力、几乎没有任何物质利益产出、无法给公安机关带来由赃款返还转化成财政经费的案件。另一方面,其受领导重视的程度有所下降。所以,在管辖权调整后,负担命案侦查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支队和县局、分局公安刑侦大队,在车辆、通讯器材等装备和经费划拨以及警力素质上都远远低于经侦支队、经侦大队,甚至低于从前的刑侦支队、刑侦大队。刑侦支队在很多地方,对民警的吸引力还不如管辖权调整后对假冒伪劣商品等95种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治安支队和处理嫖娼、赌博等治安案件的基层派出所。因此,公安部搞刑侦制度改革,提出驻所刑警制度之后,各地方公安部门也为了借此改善刑警的福利待遇,就立即将刑警大队分解为各个中队驻到各个派出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