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刑事政策在刑法中得到具体贯彻,体现了中国在命案的刑事政策上保持的强硬态势。其一,《刑法》在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上一反通常的量刑排序,而是将死刑作为优先适用刑种,然后逐渐降低为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二,《刑法》规定只有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基于对严重危害社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8种犯罪的顾虑,刑事政策表现出“趋重”的倾向,《刑法》第17条第2款降低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要对所犯的8种罪负责。公安部规定的“命案必破”涉及的8种罪,除了将贩卖毒品置换为绑架之外,整体趋向与《刑法》第17条第2款一致,与中国刑事政策的一贯态度保持一致。
而“命案必破”只是“宽严相济”、“重重轻轻”之整个刑事政策的一个方面,批评者却忽视了该刑事政策的另一方面,即“宽”和“轻”的一面。在强调“命案必破”的同时,对于大量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犯罪人,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允许以自诉、和解、不起诉、[9]社区矫正等方式进行处置,以节约刑事司法资源集中用于更严重的刑事案件。批判者割裂整个刑事政策,单独否定“命案必破”,就显得没有说服力。
另外,从语词使用的外观上看公安部提出的这个口号也是慎重的,至少是一个“不失职也不越权”的提法:破案是公安机关的义务,也是职权,但公安部只是提出命案必“破”。而批评者基本上是在命案必“判”的层面上对公安部进行批评的。[10]对于破案标准,修正后的1997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公安部做出了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发布施行),其第166条规定:(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11]这样一个证据条件远远低于起诉和判决标准,大致等同于1997《刑事诉讼法》第60条和最高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施行)第86、87条所要求的逮捕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