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话语正当的“命案必破”
中国政治条件下,作为一个政权科层体系中的公安部门,在出台任何一个激励口号的时候,都会考虑该口号和既定政策方针的兼容,而不会提出一个没有政策传统的“新花样”。
“命案”并不是一个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语词,而是泛指有人被杀死的刑事案件。盘点1997年刑法,不考虑刑法理论上复杂的牵连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等情形,仅以刑事侦查中的“常见多发”为标准来考虑,“命案”大致包括以下罪名:《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放火、爆炸、投毒;《刑法》第四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罪”中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死)罪、强奸罪、绑架罪;《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以故意杀人为手段的抢劫罪等刑事个罪。公安部通知要求的“命案”范围基本上就是这些。它实际上是一个以出现人命后果为唯一标志的类概念。
在这一点上,命案这个语词的使用和公众的一般常识性的认知是一致的:公众不可能也不会细致地从刑法理论上作出区分,而只听说、传播、关心自己所在的社区、村庄有人被杀死了这个事态;至于应该在刑法上按照什么犯罪构成进行裁量,是专门机关的事情。公安部使用的“命案”一词非常准确地传递了公众习惯认知所赋予该词的全部内涵。
但是,有这一点就足够了。因为人命案件是对公众的安全感、对社会安定的信心破坏力最大的案件,是普通公众最关心的案件,更是公众对整个政权维护社会秩序的能力进行判断的基础性标志之一。
所以,在“文化大革命”后重新领导政法工作的彭真同志对于命案一类的刑事案件确立了今日依然奉行的“重重轻轻”的刑事政策:“对于凶杀、强奸、抢劫、放火、爆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行刑事犯,目前应该继续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对他们的放纵、宽大就是对人民的残忍。现在,群众对治安情况已很不满,不从重、从快判处就会脱离群众,对国家对人民不利”。[6]2003年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的讲话保持了相同的态度。[7]稍后,在作为全国所有政法机关工作指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讲话和教育活动中,这种刑事司法政策得到了重申。[8]